反對意見:反對者則認為應以正常的大法官任期八年為界線,認為所謂連任應指不得有連續兩屆擔任,除了正副司法院長的任期為四年且不受保障,不能將其視為一般的大法官,因此應以正常任期的八年為再任間隔。
除了上述直接涉及憲法層次的論辯,還有一些爭執是聚焦於蔡總統希望透過大法官的提名來完成司法改革一事。
3. 爭點三:透過大法官提名完成司法改革有無逾越權力分立界線?
支持意見:支持透過大法官提名完成司法改革者,認為總統只是尋找理念契合者擔任大法官,而並非實際指揮指導,並無逾越權力分立。且民主實務上十分常見透過大法官的選人反映其政黨意識形態,如:美國、歐陸各國等……。
反對意見:反對者認為,蔡政府欲透大法官提名來完成司法改革逾越了權力分立界線,是行政權凌駕於司法權,干擾了司法權最重要的超然獨立。
4. 爭點四:即使透過大法官來完成司法改革並無疑義,許宗力大法官是否能勝任司法改革的重要工作?
支持意見:副總統陳建仁表示,在徵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法界人士和公民團體意見後,認為許宗力先生有實務經驗和學術威望,定能勝任司法改革的任務。
反對意見:反對者舉法官論壇和檢察官監督司改聯盟為例,法官論壇上有法官直言這次的司改將註定失敗,主因是「主導改革者與民眾期待存在落差,甚至不相容」。檢察官監督司改聯盟則一改以往常與法官論壇不同的意見表示:「難得法官論壇與檢察官論壇的看法一致」。
所以我說那個結論呢?
筆者無意對上述無論是關於憲政層次或司法改革的爭論下定論,專業不足也毋須逞能回答。但若純粹以總統再次提名許宗力先生一事評論,是考慮不夠周延的。筆者建議應先釋憲,確定憲法對於「不得連任」之對定意函,即解決現上述爭議,再行提名會是比較適當的作法。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的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若總統明知這樣的大法官提名可能會有爭議,即可透過行政院或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申請釋憲,解決憲政層次的問題,也可避免遲遲無法決定大法官人選和大法官人選之爭議,傷害司法威信。
且許宗力先生也於今年的9月2日被問到到,是否願意等待立法院就此疑義聲請釋憲後,再進行行使同意權的審查?許宗力表示:「如果立法院願意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解釋就可一槌定音,這是非常好的解決方式,我會尊重立法院的決定。」顯見許宗力前大法官本人也支持這樣的解決方式,但顯然政府並未如此處理。
政府未提出釋憲聲請,就逕自提出大法官任命,並要求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乃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是一不負責任之決策。就個人層次,將個人暴露於論戰當中,實是傷害了許前大法官本人的威信。就立法權層次,貿然要求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甘冒違憲風險,陷立法院於不義。就憲法層面,忽視了權力分立的精神,明知大法官對司法獨立之重要性,卻輕描淡寫的掠過這樣巨大的風險。司法體系之所以能受尊重,和司法改革的關鍵首在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如此貿進的大法官提名,對政府所重視的司法改革應是弊大於利的。
*作者為政治大學 政治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