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均為大法官,任期八年。甲的任期先屆至,卸A總統提名丙接替甲的職位,並任命甲轉任法務部長。甲戮力以赴,為執政團隊贏得不少民意支持。逾四年,A連任,提命甲為行政院副院長。第五年,乙病逝。請問此時如果總統提名甲接任乙的職位,出任司法院院長,有無違反大法官不得連任的規定?甲第一任任內,有無可能為求日後再被提名,因而執行職務時有所偏差?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條稱為旋轉門條款,理由在妨止公務員任內為求缷任後出路,討好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因而執行職務有所偏差。又為吸引優秀人才擔任公務員,故卸任後並非永遠不能從事相關職務,只要經過一定合理期即可。日前大法官能否再任之爭,贊成者認為只要任期未接續,間隔一天也叫未連任。反對者主張應隔八年,因為「隔一任」才叫未連任,且總統可能連任。論其癥結,就是我國對大法官缺乏旋轉門條款,對於再任之間隔缺乏定義,因而產生紛擾。
蔡總統於九月一日提名後,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撰文說明,認為應該以四年為度,理由是總統及立委任期為四年,大法官卸任前無從預見總統或立委執政黨可連續執政,故任期內討好政黨或總統之風險大為降低。此說有其合理性,相信可獲得法界不少人支持。不過,這次風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為避免大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私而禁止連任,那麼大法官卸任後的立即出路,是否更值得我們關注?如果大法官未連任,卻能出任由總統決定安排的位子,為執政團隊服務,這是不是更嚴重的問題?
八年說短不短,說長不長。如果有學者在四十多歲就出任大法官,的確面臨卸任後的出路問題。司法界可回任,但學者薪水遠低於大法官,而且在大學師資員額總量管制政策下,大法官即使想回任,也未必有適合的教職。筆者在偶然機會,曾聽聞某大法官提及此事。他認為當時現任大法官中,為謀日後出路,在形成會議意見時多半有所顧忌,未能堅持理念。歷年來大法官卸任後出任行政院官員,並非沒有先例。這種影響三權分立的現象,恐怕是我國大法官制度上的一大缺漏,比起現在在吵的「再任」問題更加嚴重。未來我國若要修法解決大法官旋轉門問題,宜明列卸任後不得出任的工作類別,以落實大法官之中立性與獨立性。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