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勿讓悲劇重新上演,還給女性完整身體自主權

2019-10-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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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提出的全國性公投提案「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引起網路上正反雙方的廣大論辯(圖/Pexels@pixabay)

「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提出的全國性公投提案「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引起網路上正反雙方的廣大論辯(圖/Pexels@pixabay)

據媒體報載,「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提出的全國性公投提案「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引起網路上正反雙方的廣大論辯,支持方認為政府應該立法保障胎兒(國家未來公民)的生命權,反方則認為此舉無疑是限縮婦女的生育自主(autonomy)、讓子宮彷彿成為國家所有。但墮胎在台灣是否合法?第一線執行情況如何?而現行法制又會有哪些弊病的產生,經常讓人一頭霧水,希望透過此文一一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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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阿拉巴馬州近期正在醞釀「反墮胎法案」,婦女團體表示:「這是一種變相死刑」(Pixabay)
懷胎婦女若以服藥或它法墮胎,將可處六個月以下徒刑。因此,墮胎在我國是屬於刑事犯罪。(資料照,Pixabay)

墮胎在台灣是否合法?

翻開《中華民國刑法》第288條即明文規定,懷胎婦女若以服藥或它法墮胎,將可處六個月以下徒刑。因此,墮胎在我國是屬於刑事犯罪,但為何街上仍出現琳瑯滿目的墮胎廣告?走進藥房依處方購買RU486似乎也非難事?

原因在於《優生保健法》中第9條明定若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合法進行人工流產,此款又多被認為為一概括適用條款,畢竟多數女性都會因妊娠而影響其心理狀態或健康。此條款可作為阻卻違法的依據,因此不會因刑法規定而入獄。

因此,儘管我國現在沒有婦女會因為施行墮胎而遭受公權力懲罰,看似已經某種程度上尊重女性生育自主,但在刑法廢除墮胎罪前,仍應視為國家僅表面上「消極」的尊重,而非「積極」性的除罪化。

當初會推行優生保健法,非全起於尊重女性自主權,其根本原因是因醫界醫生大力促成。優生保健法未施實前,醫師若協助婦女墮胎,將可能構成刑法第289、290條上的加工墮胎罪,需面臨刑期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處罰,增加醫生執業上的困難與風險,於是才促成新法的誕生。

現行墮胎所面臨的問題

若單身成年婦女要施實人工流產,無論是至醫院由醫師協助、或使用口服藥物,原則上並不會遭遇到太多困難。但若為「未成年女性」則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已婚女性」,也需取得配偶的同意,才能實施人工流產,這項看似善意的規定,卻造成許多悲劇。

在英國,16歲即可自主決定是否墮胎,無須父母同意;而在美國多數州則為18歲,在台灣則需20歲才能自主決定,並且,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對於是否墮胎意見不一致時,政府未能引入司法或行政機關來做合理的權宜分配,若子女因心急而尋求密醫、未照醫囑擅自服藥,其後果真的有保障子女最大利益嗎?

當未成年女性因家庭暴力被父親性侵懷孕,抑或父母因宗教因素而不願意讓子女墮胎,便會出現「年輕媽媽與小小孩」的處境,未來的求學、求職、結婚、進修等人生規劃,都將因此而出現重大變數,對於身體的自主無疑是一大侵害。另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丈夫因為擁有墮胎同意權,而反向控制妻子身體,讓人不禁質疑此立法的理由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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