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赫赫有名的TRF,也就是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不時讓投資人動輒損失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引發社會各界關注。究竟除了政府單位對此強加規範,設置更嚴格的監理措施,產業本質是否需要進行調整,達成金融業者與投資者雙贏的局面,值得各界深思。
TRF是一種與匯率連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遊戲規則是商品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就未來匯率方向進行對賭,也就是一方買一個選擇權,而另一方賣一個選擇權。對於這樣的金融商品,簡言之,TRF具有三項特質:複雜難懂、獲利有限,虧損無限以及高槓桿倍數。從這些特質中,我們不難發現,這項金融商品具有極高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容易造成投資人鉅額虧損。故相應的監理手段應當要更縝密、而且和其他金融商品的規範內容應當加以區別,才能確保這項複雜金融商品的穩定發展。
這項複雜的金融商品TRF在臺灣卻是風波不斷,接連發生許多爭議,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譬如先前2014年永豐銀財務行銷部(TMU)銷售外匯衍生性商品時,因為銷售給中小企業主非避險比重過高、未妥適評估客戶風險承擔能力等,而遭到金管會裁罰,暫停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商品交易長達1年;此外,近來投資TRF投資虧損者持續喊著要銀行負責,並在立委持續施壓下,金管會要求國銀在1個月內要與TRF投資人達成和解,投資人堅決不認賠的情況下,銀行勢必要拿錢來賠,才能平息糾紛和眾怒,對此的銀行重擔只會有增無減,而且就算賠得了一時,決非長久之計。講到底,投資的本質本來即具風險,沒有穩賺不賠的生意,但考量金融業者處於締約優勢方,如何有效、妥善地協助投資人分析風險,評估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是金融業者最重要且無可避免地課題,甚至不能故步自封承襲以往的風險評估機制,主動開創新的風險評估模式,包括如何充分揭露商品內容及風險、評估客戶風險承擔能力與商品適合度、考量客戶實際交易需求與承擔能力,相關人員協助銷售各項商品的專業資格,才能達成與消費者間的信任與互惠,筆者認為關鍵應是需要投注更多人力研發與資金。
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銀行之間單純的合作尚不足以支撐這種大規模的監理機制革新,如同兆豐金洗錢案中法令遵循之不足,此類無法創造收益的費用支出應使金融產業更較合理的支出,譬如未來應進一步朝著金融機構整併,在大規模資金的活用以及人才各種發想的激盪,以及具有規模性地支付法尊成本費用,才能因應各種金融產品的推陳出新。如此在金融整併的趨勢下,金融機構也才更有本錢在最壞情況下,譬如由政府出面主導賠償投資者,盡可能降低風險事故的發生,降低發生鉅額虧損的機會。
本文作者從事金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