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正運觀點: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邏輯與綱領

2016-09-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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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G20為政策與議程制定平台的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標準制定體系已經隱隱成形。(杭州G20峰會/美聯社)

以G20為政策與議程制定平台的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標準制定體系已經隱隱成形。(杭州G20峰會/美聯社)

金融監理的核心指導原則,隨著時代變遷,以及各種全球與區域性金融危機的更迭,一路從保障存款人權益、確保金融機構健全,逐漸轉移到維持金融穩定以及提升金融體系面對危機時所能展現出的韌性(resilience)。普惠金融作為消弭貧窮的有效方式,雖然頂著金融的旗號,但在全球金融危機前,僅被視為一種實踐經濟發展目標的手段與階段性任務,而不是金融監理的核心追求。然而隨著行動科技應用以及商業模式的創新 ,電子貨幣(e-money)、行動貨幣(mobile money)及行動銀行(mobile banking)逐漸成為發展中國家推動普惠金融的重要觸媒與載具,不斷地對既有的支付體系進行創破式的衝擊與影響,進而使得金融支付系統的監督者- 中央銀行,必須密切關注所衍生的監理議題,並在各個全球標準制定機構以及國際發展援助組織的推波助瀾下,將實踐普惠金融列為發展中國家中央銀行的主要任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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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在金融科技巨浪席捲全球的脈絡下,「數位科技的創新與應用」以及「普惠金融的實踐」 兩者之間該如何達到完美結合,很自然地成為全球標準制定機構、國際發展援助組織以及各國金融監管者的重要議程。大家逐漸認識到,追求創新本身並非目的,而之所以鼓勵金融市場的競爭,其本意實在於使金融消費大眾得到更好的福祉。換言之,讓人人都能在一個公平且消費權益受到妥適保障的環境下,以合理的成本,接近並使用所需要的金融資源,才是我們鼓勵金融創新的原因。而「善用金融創新,實踐金融普惠」的兩大關鍵要素,其一是消費者對於創新金融服務的「信任」,其二則是金融服務提供者「能夠」且「願意」提供真正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與服務。所有的監理標準與監管舉措都應該以如何滿足這兩大關鍵要素,作為中心思想。而這一整套思路,正是「G20數位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制定的主要背景與邏輯。

「酌情應用原則」(proportionate approach)與「賦能致動原則」(enabling approach)可以說是G20自2011年以來透過「普惠金融全球合作夥伴關係」(Global Partnershi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GPFI)推動普惠金融,所歸結奉行的兩大數位金融監理指導綱領,也是本文解析的重點。

酌情應用原則體現在兩個層次,一是所有的監管舉措與法制革新都應該要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且應該要有相應的資料與證據(evidence-based)作為新規則制定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基礎,並應經適當的監管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來權衡一項監管政策或規範所得到的監理利益,是否明確超過所帶來的法令遵循以及其他社會經濟成本。簡言之,不要用大砲打小鳥,而應該依據特定金融產品或服務所確實可能帶來的風險,制定合乎比例原則的監理規範;且這樣的風險評估過程,應該要能以證據為基礎,而不應該因為單一的事件或是單純歷史經驗,過度地加大監理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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