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將頒布《反蒙面法》,民間記者會反將一軍:不如由警方做起,大家坦誠相見!

2019-10-0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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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各種口罩、面罩、防毒面具到V怪客的面具,共同構成了香港反送中抗爭的圖騰與臉譜。(美聯社)

從各種口罩、面罩、防毒面具到V怪客的面具,共同構成了香港反送中抗爭的圖騰與臉譜。(美聯社)

香港「反送中」抗爭延燒三個多月,港府與抗議群眾的關係日益緊張,流血衝突也不斷上演。香港媒體報導,林鄭月娥政府4日下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緊急法」),繞過立法機關直接訂定《反蒙面法》,但截至當天下午3點尚未正式宣布。「反送中」陣營3日晚間召開記者會,批評通過《反蒙面法》的政權往往不得善終,要是林鄭執意孤行,「警察同樣應遵守相關法律,坦誠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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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緊急法》是在香港殖民時期訂立(1922年),正式名稱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當時港英政府為因應香港海員要求調整薪資的大罷工,立此法使港督大舉擴張權力,不受議會限制。此後港府經常性引用「緊急法」便宜行事,甚至引發英國關注,被迫廢止部分過度侵害人權、擴張政府權力的法規。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根據《緊急法》訂立的任何規例,在命令廢除之前均持續有效,「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不過香港大律師吳靄儀曾指出,《香港基本法》並未賦予行政長官立法、制定規例或者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可能凌駕於《香港基本法》之上,主張從港英時期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只是一紙空文。

香港抗爭的暴力程度不斷升級,許多示威者佩戴口罩或防毒面具上街,讓警方無從辨識抗爭者身份。親北京的建制派3日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除發動網路聯署,也計劃會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促請政府盡快訂定反蒙面法。在泛民主派人士反對的情況下,「民間人權陣線」(民陣)更強調該法侵害民眾的人身安全、表達自由與宗教自由,但香港特首與行政會議4日還是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預計當晚午夜開始實施。

從各種口罩、面罩、防毒面具到V怪客的面具,共同構成了香港反送中抗爭的圖騰與臉譜。(美聯社)
從各種口罩、面罩、防毒面具到V怪客的面具,共同構成了香港反送中抗爭的圖騰與臉譜。(美聯社)

除了反蒙面法,民陣也反對港府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行使「緊急法」。民陣批評,緊急法原本就是殖民惡法,因為該法賦予港督無上權力來壓制被殖民者。「林鄭(月娥)政府一開先例,等於宣告香港特區一國兩制,只是中國殖民地」。民陣呼籲,必須廢除殖民時代遺留的緊急惡法,阻止行政機關權力膨漲,迫害港人。其實建制派早在2017年就曾建議訂定《反蒙面法》,他們認為2016年旺角衝突的暴力示威者就是因為配戴面罩才全身而退。不過當時的保安局局長黎楝國認為相關問題「複雜及影響深遠」,最後不了了之。

催淚彈引發的煙霧繚繞,以及反送中抗議者戴著防毒面具衝鋒陷陣的場景,已經是香港街頭這三個多月來的日常。(美聯社)
催淚彈引發的煙霧繚繞,以及反送中抗議者戴著防毒面具衝鋒陷陣的場景,已經是香港街頭這三個多月來的日常。(美聯社)

《反蒙面法》在國際上確有先例,包括加拿大從2013年起,禁止市民在騷亂及違法集會中戴面具,違者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但若因工作、醫療需要蒙面,則可免罰;德國更從1985年起,便禁止在示威與公眾集會隱藏身份,違者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但BBC指出,這些法律並未減少暴力示威的發生。「禁蒙面法推動組」召集人、立法會議員葛佩帆則說,歐美都有《反蒙面法》,這些國家也都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國,相信該法不會侵犯香港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鎮壓反送中抗爭的香港警察。(美聯社)
鎮壓反送中抗爭的香港警察。(美聯社)

香港媒體報導,《反蒙面法》可能會在5日正式實施,禁止示威人士在遊行集會期間遮閉全部或部分面容,警方有權在公開場合要求任何人除下面罩,但也會設有因病戴口罩不罰的豁免條款,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25000元。不過反送中抗議者3日召開民間記者會,批評政府企圖繞過正常立法程序,以惡法恐嚇抗爭市民。而且警察每日蒙面使用致命武力,卻未依照規定配戴委任證並展示警員編號,讓市民投訴無門。「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同樣應遵守相關法律,坦誠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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