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台大法籍退休教授畢安生墜樓身亡,引發外界再度關注同性伴侶的法律保障,並有許多討論,其中高雄市民政局與外交部對於於伴侶註記的功能,分別提出了不同見解,經媒體報導後造成社會議論,甚至有人因此斷言伴侶註記根本就沒有用。
按照高雄市民政局的說法,以往申請護照若非本人,只能委託父母、子女等可證明人別身分的家屬代為申請,但同性伴侶若持註記證明公文書,也可視為家屬成為受委託人代申請護照。外交部發言人王珮玲卻表示,註記的公函確實可以代辦護照,但「不構成視其為親屬」。
首先,雙方在用語上顯然不同,也就是家屬與親屬,兩者如何區分,簡單說,親屬是指因血緣、婚姻或收養而具有關係的人,家屬則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一般情況下,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親屬就是家屬,但是,家屬並不一定是親屬,因為彼此間不具有血緣或婚姻等等關係,像是同性伴侶。
按照外交部「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過去能夠代為申請護照的人,原本只有下列五種:
一、申請人之親屬。
二、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
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四、非前三款之代理人,申請人之委任書應經公證。
五、其他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
之前因為民眾與同運團體的努力爭取,外交部同意如果戶政事務所能夠出具證明文件,那麼就同意放寬,讓同性伴侶可以用第五種「其他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的身分,來代辦護照。
所以對外交部來說,戶政事務所提供的伴侶註記,當然不是第一種親屬身分的證明文件,讓同性伴侶可以代辦護照,純粹是因為依據第12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領事事務局或辦事處等單位已經同意了的緣故,並不是因為把同性伴侶視同親屬,或許有可能是兩機關間對彼此規定和發言用意未盡瞭解,以致造成了誤會。
但是,高雄市民政局所稱「同性伴侶若持註記證明公文書,也可視為家屬」這部分,其實並沒有說錯,根據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https://goo.gl/Cw64sP)的說明三,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之後,勞動部也依據法務部的公文,放寬讓同性伴侶可以請家庭照顧假(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https://goo.gl/9r6Dl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