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動用緊急權力的同時,北京正一步步掉進攬炒的陷阱。政府以緊急狀態為由,單方面以命令介入社會生活,從愚蠢的禁蒙面開始,限制人民權利,伊於胡底?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十月四日宣布,行政會議已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引用的法源是一九二二年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 禁止蒙面無法遏阻暴力,該條例授權行政長官於認為香港進入「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時,可訂立任何符合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出版、通訊及傳播的禁止;人員的逮捕、拘禁、驅逐及遞解離境;交通的管制;經濟的接管、沒收與處置。由於授權範圍甚廣且毋須事前經過立法會審議,論者認為此舉形同進入「準戒嚴」狀態。
這樣的批評並非無的放矢。動用緊急命令的想法,在北京與港府決策圈流傳已久。港澳辦一直要求「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林鄭也從未否認動用《緊急法》的可能性,認為如果能夠以法治手段止暴制亂,港府有責任檢視。 此一殖民時代空泛授權行政部門的條例,早就不合時宜;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經《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明文保障以後,於香港繼續有效,《緊急法》已牴觸現行法;而依《基本法》,港府也無宣布戒嚴之明確授權。 由禁止蒙面做為起手式不是個聰明的主意。當局固然聲稱此令有助於警方蒐證,藉以嚇阻暴力,在成千上萬的遊行者都戴上面罩時,此一禁令根本無法執行。但是動用緊急權本身,卻有十足的滑坡效應:政府以緊急狀態為由,單方面以命令介入社會生活,從愚蠢的禁蒙面開始,限制人民權利,伊於胡底?
國際人權法很早就認定,緊急權力容易受到濫用,必須在國家存續受到真實威脅或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採取緊急命令必須明確,為絕對必要,始得實施,而且必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同時應訂立時限,並經立法部門事後審查。近百歲的老法律,明顯通不過現代人權標準的檢驗。 港府祭出蒙面禁令,宣稱多數市民支持恢復公共秩序,但看百餘日來運動所得到的廣泛支持,顯然不是那麼回事。
最大的問題在完全無視示威者必須戴上面罩的原因。港警經常動用攝像機近距離蒐證,街頭布滿可能具有人臉辨識功能的監視器,身分一旦被記錄,可能做為檢警追訴、雇主解僱、學校懲處的證據,進行秋後算帳。不被認出,只是示威者為了對抗國家體系高科技蒐證,卑微的反制措施。 反送中運動一開始,是極度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是港府與北京一連串的誤判情勢,一味迷信強制措施,在重要關卡做出錯誤決策,加上黑警過度使用武力,造成暴力不斷升級,才激發出堅實的勇武力道。這點是經過國際認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