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特首林鄭月娥4日宣布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從5日零時零分起實施《禁止蒙面規例》,祭出嚴刑重罰,強化鎮壓「反送中」運動,也形同讓香港進入「準戒嚴」狀態。現在各方更擔心,禁止示威者蒙面只是起步,如果動亂不止,港府將使出更多侵害公民權的「辣招」。
香港親中媒體《星島日報》今年7月率先報導,有鑑於反送中暴力衝突升級,港府有意引用全稱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緊急法》,「加強在法理上對局面控制的根據」。當時特首林鄭月娥被問到此事,她表示所有香港的法治手段,只要能夠「止暴制亂」,港府都有責任考慮。
什麼是《緊急法》?
《緊急法》全稱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其實是一條歷史將近百年的法律,制訂於香港殖民地時期的1922年,如今如今卻被提出來應對北京口中「境外敵對勢力」發動的「顏色革命」,相當諷刺。
《緊急法》的立法背景是1922年的香港海員大罷工,當時曾經將工運領袖遞解出境,後來經過修改,在1997年政權移交後繼續適用,列入香港法例第241章。根據《緊急法》,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如果認為香港進入「緊急情況」(emergency)或「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的情況,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這些規例主要包括: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對民眾的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修訂或暫停實施任何法則。民眾一旦違反這些規例,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特首真的有權動用《緊急法》?
《緊急法》賦予特首極大的權力,幾乎等同於戒嚴,有侵害人權之嫌。有律師指出,香港在1997年回歸前已經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吸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也再一次確立人權法案,與《基本法》有牴觸的法律都無效。
另一方面,根據《基本法》第18條,只有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由北京當局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換言之,《基本法》並沒有賦予特首權力直接宣布、訂立及運用法例。
香港上一次實施《緊急法》是什麼時候?
香港最近一次動用《緊急法》是在1967年暴動期間,當時親北京團體效法中國文化大革命,策動「反英抗暴」鬥爭,企圖推翻總督戴麟趾(Sir David Trench)及其政府,由最初的罷工與示威,發展到後期的搞暗殺、放「菠蘿」(土製炸彈),而且得到北京當局支持,史稱「六七暴動」或「五月風暴」。
港英政府當時根據《緊急法》跳過立法局(今日立法會的前身),頒布多條緊急法令,包括禁止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禁止「非法廣播」、嚴禁張貼「煽動性傳單」、授權警方進入屋宇搜查及拘捕可疑人物、逮捕新聞界人士並關閉報社、凡3個人以上聚集即可檢控「非法集會」罪。
香港回歸之後,《緊急法》也曾多次浮上檯面。2003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擴散、2014年佔領運動、2016年旺角動亂、2018年9月颱風「山竹」侵襲,都有人主張動用《緊急法》,可是特區政府都沒有這麼做,正凸顯了《緊急法》相關決策必須非常謹慎。
儘管《緊急法》的動用史有前例,但有律師指出,《緊急法》內容已經過時,應該予以廢除,否則會對法治或人權造成很大的衝擊。而且《緊急法》條文十分含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若實施的話將會造成白色恐怖、激起更大民怨。六七暴動時期,港英政府雖然動用《緊急法》,但最後讓香港重歸和平穩定的卻是之後的一系列行政與社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