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四個月前寫過幾篇文章關於台灣的金融危機,在那時候還不知道有兆豐案一事,但是知道金融危機是遲早會發生的。在"台灣能打亞洲盃嗎?"一文中,我己經說的很清楚,台灣不能打任何的盃是因為台灣的政府缺乏金融風險控制的機制。兆豐案一事不但是暴露出國內金融界缺乏金融風險管理,而且這只是冰山的一角,苦日子還在後面。
許多關於兆豐案的報導都不能解釋為什麼兆豐紐約分行會被罰1.8億美金。一般的說法是紐約州的金管局(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DFS)針對兆豐的法尊人員的疏忽而罰款。因此只要請幾個法遵人員就天下太平了。至於政府方面則是追究過去的官員和兆豐主管的失職。因此兆豐案的結論肯定是人為不贓,把罪過全部推到這些人身上。
我寫這篇文章的目地是要指出兆豐案的發生,其實是台灣政府整個制度的失敗,而且影響到的銀行決不止是兆豐。
兆豐案的重點在美國和兆豐案很相近的案子是去年加州Banamex銀行(花旗銀行加州子行),也是因為洗錢被罰1.4億美金。Banamex銀行交了罰金後接著被花旗銀行關閉。銀行一但被抓到、有了前科之後,以後不但會常金檢,而且會更加嚴格。永豐銀行最近把加州的子銀行賣掉也就是看到Banamex的例子。
Banamex銀行和兆豐銀行都是"慣犯",也就是先查之後,警告了,不但不改還再犯。何況兆豐銀行在澳洲和巴拿馬還有前科。兆豐案最丟人的是DFS的同意書(Consent Order)中,洗錢的事情被一件件的列出來(Banamex 的ConsentOrder卻沒有)。從這個方向去看就不難了解為什麼DFS要罰兆豐1.8億美金。
任何銀行帳戶(無論公司設在那裡、負責人、經理是誰) 都有授權人(authorized signature),也就是存款、轉帳、匯款或提款人。這個(些)人一定有身分証明,聯絡地址和電話。以在兆豐銀行2013-2014洗錢幾十億的金額,這樣的公司戶的授權人會不止一位。否則的話匯款有問題,那幾十億美金就提不出來、不就送給兆豐銀行了嗎?天下沒有這樣的客戶!這些錢在兆豐紐約和巴拿馬分行匯來匯去,每次必定會和客戶連絡。
DFS的疑問是這麼多筆的錢的來來回回,兆豐紐約為什麼不申報可疑行為,同時也提不出客戶資料呢?何況DFS在2013年檢查報告就已經要求兆豐紐約分行改進洗錢風控,接著2014和2015年又繼續金檢。因此我認為DFS終於火大了,罰1.8億美金的原因是認為兆豐有"協助"客戶洗錢的嫌疑,就像Banamex銀行的情況,有協助墨西哥客戶洗錢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