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外送員車禍看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之必要

2019-10-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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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勞動部除了實施勞檢或是定性僱傭關係外,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更是刻不容緩。圖為外送平台外送員。(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勞動部除了實施勞檢或是定性僱傭關係外,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更是刻不容緩。圖為外送平台外送員。(資料照,盧逸峰攝)

近期外送員車禍死傷事故頻傳,雖然勞動部已認定業者與外送員之間屬僱傭關係,但在業者聲明否認僱傭關係的情況下,後續法律爭議恐有待釐清。然而逝去的生命無法挽回,隨著意外的發生,勞動部除了實施勞檢或是定性僱傭關係外,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更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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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三低現況

談起我國職業災害體系,主要有勞基法的雇主補償責任、勞保條例的職災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津貼補助以及最後民法的一般侵權賠償責任,看似由四個制度形塑而成的巨大體系,然而由於整合不易、主管機關不一、四個制度各自請求等因素影響下,造成我國現況常常無法保障職災發生的勞工,保障不足的問題,更有人稱我國為職災三低─職災認定數量低、職災補償給付率低及職災保險費率低。

職災孤兒

以食物外送平台為例,在業者表示其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的認定下(雖然勞動部認定不同,但目前事實的確不是以僱傭關係來實際運作),平台由於不是雇主的關係,所以沒有勞基法的補償適用;同時未投保勞保,當然也不會有勞保條例的職災給付(除非外送員為兼職身分,本身另有本職,則在投保勞保的情況下,如何請領職災將是另一課題);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雖然可適用於未投保勞保之勞工,然而各項津貼補助之申請要件嚴格,原則上須以職業災害勞工喪失工作能力或自理生活能力為要件;甚至在私人的商業保險裡,將自行使用的機車用作營運用途也常常是意外險的除外條款,屬於保險不承保的範圍(在私法自治的情況下,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納入保險)。雖然平台業者後續表示將負起相關的責任與協助家屬,然而綜合下來,食物外送員經常淪為職業災害體系外的職災孤兒,無法受到我國法律制度之保障。

20191015-外送平台外送員交通事故頻傳,飲社會高度關注。(台北市政府提供)
外送平台外送員交通事故頻傳,飲社會高度關注。(台北市政府提供)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重要

雖然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目前在勞保裡面屬於勞保給付的項目之一,然誠如前面提到,若沒有加入勞保則就無法受到勞保的保障,也因此將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則可以避免僱傭關係認定不一的問題,換言之,參照國外的立法經驗,像是外包、承攬或是勞動派遣等非典型勞動關係都會屬於職災保險承保的範圍;並且在給付認定上,勞工若無法請求勞基法上的雇主補償,不論是依照民法或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求雇主賠償,都須面臨過失或推定過失責任舉證的麻煩,進入法院也不知何時結束或結果未定的困擾,如此在職災保險法的保障下,也可使被保險人盡速獲得給付保障;甚至盤點各種法規後,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可有效整合現今四個制度,使主管機關單一,救濟途徑明確,結合各項機關單位的資源,並建立全新完整的職業災害體系。

最後,隨著公聽會的召開,本屆立法院已有委員提案,勞動部更於上個月表示法案已進入內部法制作業階段,立法已刻不容緩,在第九屆立法委員任期即將結束之際,呼籲政府相關單位能盡速提出草案,並於年底前完成二三讀立法,期待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得進一步獲得保障。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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