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而受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
大法官會議指出,釋字第382號解釋認定「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受處分學生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784號解釋認定無特別限制的必要,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台中市張姓高中生於民國105年間因叼含香菸,被學校記小過一次,又因無照騎乘機車,被記大過一次。張姓學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都被法院依釋字第382號解釋駁回。
新竹傅姓國中生於民國103年間因病假未參加考試,後來參加補考,但學校的成績評量規定,因病假缺考者,補考成績7折計算。傅姓國中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也援用第382號解釋,判決駁回。
兩案當事人都認為,釋字第382號解侵害訴訟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