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是國際關注的議題,但在台灣的總統大選中,是否有候選人有足夠的高度,看到這件事情的重要性並提出對應的政見,雖然是令人有所期待,但卻也不敢奢求。不過,就SDG 7「可負擔的潔淨能源」這目標而言,台灣的能源政策倒是有一個明確的對應標的,也就是於2025年實現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為此,新修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之電力用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或繳納代金。其中,REC是做為用電者使用綠電的證明,由於多數綠電(如風力、水力、太陽能)不會排放溫室氣體,因此,再生能源憑證往往也成為企業減碳的工具選項之一。
再生能源憑證最初的創設並非直接做為一般企業減碳的工具,其存在於美國與歐陸電力市場時間由來已久。REC最初設立之目的是因應歐美對發電業者的規範,要求發電業需提供使用一定再生能源發電配比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的義務,因此,發電業者除非有自己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能滿足其RPS,否則必須透過再生能源電力市場購買REC來滿足其義務。換言之,對於電力自由化的國家,政府透過RPS將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加諸在發電業者身上,以促進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
在台灣,電業法導入了電力排碳係數的規範,要求「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電力排碳係數是指每度電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數,例如,107 年度電力排碳係數為每度電產生0.533 公斤二氧化碳當量。可以想見,如果要降低電力排碳係數,就數學上而言,在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不變的前提下(整體用電量不變),只有讓總二氧化碳當量數下降了,也就是使用不排碳但可以產生電力的再生能源。換言之,由於公用售電業被賦予了須提供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的電力,因此,公用售電業必須於再生能源市場購入再生電力,某種程度上,是將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加諸在公用售電業身上,而台灣的公用售電業就是台電。而所用的購電成本就是躉購費率。
另一方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之電力用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報載最新訊息是,『「用電大戶」定義將以與台電簽定契約容量五千瓩為門檻,須建置百分之十,亦即五百瓩的綠電』。這是明確將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加諸在「用電大戶」的企業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