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的規定,等於強迫地主一定得接受公告地價規定,所以各地方政府怎麼調高地價,似乎只能看縣市首長、地價稅稽徵人員的「良心」,因為所有的資料根本掌握在各地方政府手中,人民即使要打訴願等行政救濟官司,也無從對抗官方的「強徵豪奪」手段。
不過,幸好政府之間並沒有完全「勾串」,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所7月15日所發佈的第46期「都市地價指數」顯示,105年3月31日的全台灣地價指數為119.33,比102年3月31日的100,上漲了19.33%,全台灣漲幅最高的,由金門領冠,漲幅高達44.4%;第二名則為新北市漲30.99%、第三名宜蘭縣漲29.45%、第四名與第五名差距不大,分由桃園市、高雄市奪標,漲26.7%、26.%,較令人意外的,台北市僅漲14.91%、台南、台中則為18.33%、18.19%,換句話說,並非全台地價均大漲超過3成以上,甚至新竹縣商業區、工業區及雲林商業區土地地價比102年還出現滑落現象。
內政部地政司這項調查是從民國100年開始進行,根據「都市地價指數查編要點」顯示,該項調查雖由內政部地政司主辦,但是卻是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辦,且由其所屬地政處(局)或各地政事務所負責查價。因此,地價指數的真實性與客觀性是不容否認的。
根據刑法129條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地價稅、房屋稅雖分別於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明文課徵,然而,必須依法課徵,公務員明知土地價格漲幅並未如其所開徵之地價稅稅基,卻以課稅預算目標畫靶,單憑公務員個人好惡、主觀評斷,不顧地價及漲幅而開徵地價稅,就牽涉是否有觸及刑法公務員違法徵稅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好在民眾告官前收回地價稅單,重新核價以免吃上官司身陷囹圄。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