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黨團10月11日提出第三階段國會改革方案,主張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主張黨團協商限縮於程序性事項、並將協商過程即時轉播,以貫徹委員會中心主義,配套做法是在院會建立二讀會的辯論制度,希望以「政黨公開辯論」取代黨團協商制度,讓二讀會程序不會只淪為表決大戰。讓國會未來可以更加公開透明。
此係仿效美國眾議院制度,目的雖為改革黑箱協商,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然限縮黨團協商制度之功能,讓議案能迅速脫離協商程序而表決,形同削弱小黨在立法過程中之影響力,不可諱言對國會多數黨反而有利。如今由時代力量小黨提出,似乎有為國會多數黨做球的嫌疑。
時代力量在一例一休後續委員會的修法過程中,面對民進黨多數仗勢鴨霸的舉動大表不滿,如人飲水,應更有感受,但續推此黨團協商方案,不僅改革初衷可能落空,無疑將更助長國會多數氣焰,恐賠了夫人又折兵!
一、黨團協商制度的舊問題與新問題
回歸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暫且排除政治動機之考量,時代力量提案具有一定之理想性,不過驟然大幅度調整此立法院已行之多年的制度,且缺乏更完善的相關配套設計,恐怕只會助長民進黨的多數霸凌,反而使小黨表達聲音的空間與立法影響力都受到壓抑。
(一)舊的問題:黨團協商過度濫用,多數受制少數
黨團協商制度係民國八十八年國會五法立法時才正式法制化,惟最初僅規定:「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代表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民進黨執政後,行政立法陷入僵局,議案交付黨團協商後經常延宕不決,於是民國91年修改職權行使法,納入四個月冷卻期,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不過此修法對問題解決似乎毫無助益。
民國97年立法院再次修法,將協商冷卻期縮短為一個月,並規定協商過程除重點紀錄外,並應全程錄影、錄音,以破除密室協商疑慮。這次修法亦未達到預期目的,黨團協商依然係立法院最受詬病的焦點。
持平而論,黨團協商對一般性法案之通過固然有貢獻,但對於爭議性法案,則完全失靈,不僅無助爭議化解,反而成為延宕法案議決的幫兇。雖一再修改,但積弊難除,制度原意早已盡失!馬政府執政時期政府重大政策法案卡關者,所在多有,而如會計法修正案透過政黨協商掩護下暗渡陳倉通過者,更不知凡幾。
尤有甚者,黨團協商過度濫用的惡果,更使委員會審查過程遭到架空,少數密室協商凌駕於委員會專業審查結論,如此惡性循環,使專業委員會更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