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法三讀!「生命三權」入法 無人命危消防員可不進火場

2019-10-2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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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消防弟兄搜尋起火點,迅速撲滅火苗。(圖/方詠騰攝)

竹市消防弟兄搜尋起火點,迅速撲滅火苗。(圖/方詠騰攝)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修正通過部分條文案,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三讀條文明定,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同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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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雅區日前發生鐵皮工廠大火,雖然當時火場裡並無受困民眾,但2名消防員進入現場「找起火點」,造成2人最後殉職,引發各界對消防法修法的討論。去年12月《消防法》在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直到今年十月時,再由立法院長蘇嘉全二度召集朝野協商達成修法共識,並在今天完成修法。

20191029-「速過消防法,生命不打折」消防法生命三權修法記者會,焚燒行動劇隨即遭警方以滅火器撲滅。(陳品佑攝)
民團29日在立法院群賢樓前上演「速過消防法,生命不打折」消防法生命三權修法記者會,焚燒行動劇隨即遭警方以滅火器撲滅。(陳品佑攝)

依據三讀的條文,「退避權」部分,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調查權」部分,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資訊權」的部分,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條文明定,若未提供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而工廠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工廠管理權人未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將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20191029-「速過消防法,生命不打折」消防法生命三權修法記者會。(陳品佑攝)
民團29日在立法院前召開「速過消防法,生命不打折」消防法生命三權修法記者會。(陳品佑攝)

此外,三讀修正條文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條文明訂,若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容器未在檢驗期限屆滿前送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超過使用年限仍未汰換,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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