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台港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都建立在個案基礎上,也就是在互惠基礎上。這個模式有其政治上的優點(避免主權爭議),也有個案決定上的缺點(常因案件類型、台港關係而有所變化)。
台港間在「荃灣石棺案」中,將香港籍的三名殺人犯在桃園機場「空橋對接」交給香港警方。空橋對接關鍵在於,台灣警方在我國法領域內解除對於三名殺人犯的人身拘束,一旦三名嫌犯進入香港航空器、香港法領域所及時,則受港警拘束。因此,荃灣石棺案的嫌犯移交並不構成跨境執法的先例。
若香港真接受台灣檢警到香港境內押解人犯,無異實踐了《逃犯條例》所要排除的香港與中國中央政府以及任何部分(即澳門與台灣)的刑事司法互助與逃犯移交。若此例一開,中國是否亦可到香港押解人犯?反送中抗爭所要避免的送中風險,竟由台灣的檢警率先啟動,而北京兵或可不血刃地完成修法想達成的目標。
「港人港審」沒有法律基礎
再者,如果蔡政府堅持要兩岸人犯移交以協議為基礎,因為外交權限並不屬於香港政府。
依據港府近來與南非、葡萄牙對外國人犯移交協定的實踐而言,條約前言即明白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政府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權,與南非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締結本協定。」若台灣堅持要台港人犯移交以協議為基礎,「南非共和國政府」會變成「台灣地區」,這樣的文句蔡政府如何接受?若期待「中華民國」或「台灣(而非台灣地區)」政府會出現在條約文本上,這無非癡人說夢。
而蔡政府琅琅上口的「港人港審」及「港府不辦,我們來辦」,這是幾近毫無法律基礎的政治口號。在香港高等法院就陳同佳判決中,法官表示:「當一個被告承認他在香港法領域外犯下殺人罪,而無法在香港法院對之提起謀殺或誤殺的控訴,無疑的這是個極大的沮喪以及情緒上的不公。然而,正義相同要求被告依據其所起訴以及所定罪的基礎上加以判刑。我們不應忽視即令被告有多大可能確已犯下滔天大罪,他仍應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所保障。而這些基本原則,是我們所應永遠謹記在心的。」
實現司法正義並彰顯主權
香港法院這段判決文字,一方面確認香港對於陳同佳在台殺人並無管轄權,同時提醒我們法治在這個高度分裂、情緒動員的社會裡所應扮演的角色。因此,蔡政府若執意強調「港人港審」或「港府不辦,我們來辦」,無異要求香港進行法律禁止的追訴。
司法正義與主權完整有時相輔相成,有時相互消長。追訴陳同佳進而實踐司法正義乃是法務部長期立場,陸委會則擔心「一中陷阱」。固然若港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任何部分」而將陳同佳移交台灣,台灣在此前提下若接受人犯,默認了自己構成中國的一部分,而落入陸委會所稱的「一中陷阱」。但接受陳同佳並對之追訴,行使領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實踐司法正義,亦彰顯台灣獨立行使司法主權。
因此,關鍵在於:以什麼條件接受陳同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