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香港反送中運動的陳同佳案,壓力終於傳回案發地台灣。蔡政府對於陳同佳案的回應主軸是:此案涉及高度主權議題,不是法律議題而是政治判斷問題。實則蔡政府的回應方式不僅法律素養零分,政治判斷亦不及格。
香港問題比兩岸問題更為棘手,主因在香港於政治、法律上對台灣問題都無獨立權限或政策空間,而是繫諸北京的決定。
港台關係建立在中台關係上
台灣在法制上對於香港問題亦模稜兩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是否建立在「一個中國」的想像上?恐怕蔡政府也無法說清。一國固然可因香港與澳門的特殊地位,給予這兩地人民與事務特殊規範,但台灣與港、澳的關係又建立在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上。若台灣沒有正面面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想藉由台港關係突破或試圖繞過中國的「一中政策」,無異於緣木求魚。
即使在香港回歸中國後,台港間的經濟活動仍繫諸於穩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港澳地區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第二項則規定對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商務仲裁條例》的規定。
至於司法互助則於第五十六條規定:「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就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的承認、執行,準用外國裁判與仲裁。而司法互助是依據互惠原則處理,並不以協議為前提。
就香港對於台灣裁判的承認,關鍵性判決是一九九九年香港終審法院的陳麗紅訴丁磊淼案,判決中肯認台灣民事裁判的效力。但細究判決理由,卻正是蔡政府所欲避免的「一中框架」。
判決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香港法院認為台灣是中國叛亂的一省。因中國並不承認台灣為合法政府,香港法院並無從承認台灣法院的地位。但依據普通法的原則,由非法的政府所做出的判決仍得以被承認與執行,除非該判決有助於該非法政府奪權的圖謀,或是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主權的敵意。」
台警入港幫「送中」的忙?
香港法院認為,承認台灣民事法院判決,並不當然導致承認台灣政府的權威。香港法院是在「台灣是中國叛亂一省,非合法政府所做成的判決」的前提下,承認台灣判決的。
這裡出現一個難題:如果香港法院如此認定,台灣是否應拒絕承認香港民事判決,以避免落入「一中框架」?
相較於民事判決承認,刑事司法互助或是人犯引渡面臨的主權挑戰更高,因為刑事司法管轄與軍事、外交向來被視為主權國家核心,「國家武力獨占」是現代國家的重要表徵。也因此,刑事判決承認發展比民事判決承認晚,引渡也常常成為國家間的重要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