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蔡政府宣示年金改革將聚焦於拉近軍公教與勞工退休所得的差距,以實現行業公平與世代正義,這與大陸的文化大革命運動有雷同之處。根據法理及經驗法則,第一層的年金所得應是軍公教保險給付與勞工保險給付相互比較,第二層的退休所得才是軍公教退撫給付與勞工新舊制退休金相互比較。但蔡政府團隊卻移花接木、混淆視聽,故意扭曲擴大彼此差距,製造職業別的群體矛盾對立。宛若無良邪惡的企業僱主,以現職人員要求加薪作為減發退休金的理由,並且藐視退休金是受僱者的遞延給付工資,應受到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六、蔡政府宣示年金改革的首要標的就是要廢除或刪減軍公教18%優惠存款,自我延伸釋字笫717號解釋意旨,認為經過修法程序即能溯及既往刪減退休金。事實上,第717號理由書已載明今後相關機關檢討優存規定時,應避免降至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尊嚴之程度,並對退休所得合理性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整體觀察717號解釋之意旨,皆須符合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
七、蔡政府宣示要重新檢討訂定軍公教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按所得替代率是退休制度設計時所設定的標竿,用以衡量退休人員在退休後能否與退休前維持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指標。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目前已有兩種上限標準規範。今後若要重新檢討訂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為之。近日林全行政院長向媒體表示,年金改革會不會溯及既往,一切仍需等到年金改革國是會議結束才會有結論。這種說法令人無法理解,難道國是會議擁有超越立法權及司法院釋憲權的地位。
八、蔡政府以各種基金精算所估的社會保險「不足責任準備金」作為政府的潛藏負債,並且推算基金收支失衡(與制度成熟度有關)及基金用罄(係假設議題)年度的來臨,恐嚇被保險人與社會大眾。各主管機關卻從未自行檢討基金管理體制、投資策略與經營績效等問題,何以會長期投報率偏低?何以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職責?最需要改革的核心問題,卻置之不理,令人費解。
九、蔡政府批評軍公教人員太早退休,以致造成退撫基金的沉重負擔。依照服役條例規定,軍人依照階級降齡逼退,又受精粹計畫管制加發優退。公務人員中有相當比例的危險勞力職務,法令准許降齡優退,遇政府組織精簡也會辦理優退。教育人員仍有55專案加發優退,遇學校縮編也有獎勵優退。上述種種原因及其解決辦法尚非無法克服,祗是各主管機關視若無睹,需要改革事項卻故意迴避。依照因果律評斷,此乃主管機關過去所造作的業因,理應由主管機關承受未來的業果,政府卻想轉給未來軍公教人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