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新法通過後,即使檢調單位查獲與特定犯罪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時,將可以擴大沒收,以杜絕不法金流橫行,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這次洗錢加強擴大非金融機構人員申報出入與擴大沒收,最主要就是對集團性或常習性犯罪,今天犯了洗錢罪,發現裡面有從其他違法行為的財產都可以沒收,以達成洗錢防制的目的。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經歷2個會期、6次審查會,法案全面翻新,終於今日三讀通過,每項條文都增列或修改,就是為了跟上司法實務的運動與國際現勢,日前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表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即將在2018年來台進行第3階段評鑑,對台灣的貿易、資金、金融等層面都會有重大影響,本次修法完善法律制度層面,未來在評鑑時比較不會被扣分。
律師、會計師明知財物為犯罪所得 納入洗錢防制
根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的重點,包括增訂洗錢行為之樣態,如第2條第3項增訂「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將專業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明知或可得而收受之財物為客戶特定犯罪所得卻仍收受,納入洗錢防制樣態。
第5條過去只有將金融機構納入規範,此次也增列「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與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公司以及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容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世界或從業人員等人士納入洗錢防制體系。
同時,第15條也修正擴大邊境洗錢防制規範,將旅客入出境通關申報義務擴大至非隨旅客入出境情形之申報義務,並將新台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黃金及經指定有被利用為洗錢之虞的物品也納入申報之標的。
能證明利益來自其他違法所得 即可沒收
此外,過去在司法實務上,若檢調單位查獲與特定犯罪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且可能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該財產來源而無法沒收,將產生犯罪誘因,難以杜絕犯罪行為。本次修法也修改第18條,若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若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利益來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可依法擴大沒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隨著全球化犯罪類型多元化,透過金融活動掩飾犯罪行為造成社會資本耗損,洗錢有著高度專門性與技術性,是高度白領犯罪、高損害性、非常複雜及涉及多人的手法,這次洗錢加強擴大非金融機構人員申報出入與擴大沒收,最主要就是對集團性或常習性犯罪,今天犯了洗錢罪,發現裡面有從其他違法行為的財產都可以沒收,以達成洗錢防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