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世豪在協同意見書中,批評全球一動於業務特許權期間,反覆向NCC申請變更特許權利義務內涵,各類文件往復異常頻繁,各處承辦人員因本案申請人反覆陳情而同時獲先後收文、分文、簽陳、會辦、擬稿之內外公文數量和其繁多,僅以各處承辦人員層層簽准提請本會合議成員直接審議者為例,至少於其特許期間行將屆滿前一年半之內,即有第603、601、614、620、622、635、636、645、646、651、662、663、664次等次委員會及各相關分組委員會議,其同類申請經合議審議次數之多及頻繁程度可謂同類業務,甚至本會所監理各類特許事業之冠,期間又反覆爭訟於訴願與行政訴訟審議機關。
全球一動相較於大同電信尚於期限屆至前致力於系統建設,毋寧更關注其資源於爭取各方「聲援」及「錙銖必較」、動輒手上爭訟途徑,此種特殊情形,在交通部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照轉」函文及媒體報導「湧現」時,即已相當醒目,就連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最後駁回全球一動訴請展延建設期間,還在理由欄末段「置入」無關內容,強調WiMAX乃新興技術,期待NCC於經營門檻及經營條件採取較寬鬆之原則規範,「以予新技術新服務發展機會」。
全球一動申請技術升級 NCC不同意「技術升級」
據了解,全球一動自102年1月8日第一次申請技術升級,當時NCC為此召開了3次會議,並且告知業者改採LD-LTE技術,在營運計劃變更上屬於技術種類變更,並非「技術升級」,如果允許WiMAX業者技術升級,將對當初沒有得標的業者,後來高價參與4G頻譜競標的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當時會議記錄上出席的全球一動技術長也同意NCC的見解,但全球一動到後期卻不斷對外宣稱,NCC屢屢以申請項目不符退件。
全球一動表示,該公司技術長所簽為簽到簿,會議之後有以公文重申電信法保障技術中立,並非同意NCC見解。
據了解,全球一動撤照的行政官司月底即將宣判,監察院上個月就該案對NCC提出糾正,讓石世豪與NCC內部感到十分氣憤,尤其是日前某報評論全球一動糾正案的社論,剛好和調查的監委頗有淵源,由於該案事關業者主張57億元國家賠償,「監察院在沒有對所有關係人進行了解,即逕行完成糾正案,根本是陷NCC於不義!」NCC委員表示。
NCC官員強調,WiMAX釋照後六家業者因為WiMAX技術不成熟,政府為了安撫業者反彈,提供諸多科技專案補助,尤其後來的M台灣、i236、與工業局50億元4G行動寬頻應用方案,相關業者都有拿到補助,「業者實際從自己口袋裡面拿出來建設的錢,大家心裡有數。」
全球一動回應指出,「本公司未申請也未接受補助。」
由於監察院要求NCC就全球一動案,2個月內擬具改善意見,NCC目前正在收集全案相關事證,向監察院據理力爭,主張該案處理過程並無行政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