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配合第972條的修正強調「夫妻雙方」,避免被過去的習慣解讀為「男女雙方」,同性婚姻才能解套。
二、「夫妻雙方」強調的是承諾婚後分別在共組的家庭內扮演「夫」、「妻」角色並承擔該角色之責任與義務的簽約雙方,而不是「男女雙方」。
三、「雙方」有人數與簽約方的限制:
1.簽約人少於2人不能結婚,超過2人也不能結婚。
2.簽約方單有「夫」方不能結婚,單有「妻」方也不能結婚。沒有「夫」方不能結婚,沒有「妻」方也不能結婚。多了其他一方、兩方或多方也不能結婚。
四、增加書面婚約的要件:
1.強調要依據「戶籍資料」或「護照」詳載夫妻雙方當事人與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住址,以利戶證機關校對簽約人與證人之身份。
2.強調雙方當事人「性別」的註記,用以區分該份婚約為異性婚或同性婚。打破過往「異性婚姻」的框架,讓同性婚姻有受民法保障的空間。
五、增列婚約見證人的限制條件,以表慎重。
結婚契約書(試擬)
簽約人OOO與OOO彼此相愛,兩相合意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為夫妻,並依民法相關規定共組家庭、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到老,特立此約以為信憑。
簽約人(夫方)
姓名: (簽章)
身份證字號: 戶籍性別: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簽約人(妻方)
姓名: (簽章)
身份證字號: 戶籍性別: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見證人(一)
姓名: (簽章)
身份證字號: 戶籍性別: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見證人(二)
姓名: (簽章)
身份證字號: 戶籍性別: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簽約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