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日下午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在山林或海域,若政府已提醒危險性,但民眾仍冒險,將可免除或減輕國賠。舉例來說,颱風天登山或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
修法條文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明定:「若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盼建立「風險自主管理」之觀念
此修法是因行政院長蘇貞昌10月21日宣布開放山林政策,政府就是以開放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親近山林,同時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之後,行政院會10月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盼建立民眾風險自主管理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