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日,原民會公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其中最大爭議是排除「私領域」,不劃入傳統領域。可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就是原住民原本的生活空間,包括部落所在地、獵場、漁場、耕地、聖地、水源地等,也包括河流與海域,無分公有或私有。排除私有地於傳統領域之外,明顯是為了維護某些個別私人的權益,但卻傷害另一群人的集體權益。
「原住民族土地一向是『族群主權』的概念,從來就不是『私有財產』的概念!」過去四百年,原住民土地以各種方式從原住民族的手中轉移到國家、轉移到其他非原住民私人手中,原住民傳統領域常常編籍為國有地,再從國有地編籍成國家公園用地、國有森林農場、國營事業用地,再透過國有土地開發案及國營事業土地標售案編籍成私人用地。四百年來原住民土地就這樣被一塊一塊的劃地切割,將原住民傳統領域鯨吞蠶食,最後族人幾乎一無所有。
私有土地被排除在原住民族土地之外的嚴重後果,以花蓮「亞泥礦區取得」與台東「杉原灣黃金海度假村」為例,均有 70%以上雖是屬於國有承租地或私有土地,但是超過八成土地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卻從未履行原基法21、22條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和自然資源管理權,完全漠視並剝奪原住民族的權利。「只要我買到這塊土地後,就排除了傳統領域,縱使我在部落的核心區,譬如說在賽德克部落正中央買下一塊地,要做私有處分時,就可以不用經過部落同意」。可是,多少土地假借私有之名,族人打獵農耕的土地不見了!族人捕魚抓蟹的領域地不見了!族人崇拜祖靈的聖地不見了。
目前臺灣共有9座國家公園。包含「墾丁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陽明山國家公園、太魯閣國家公園、雪霸國家公園、金門國家公園、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台江國家公園以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這裡頭有好多個是原住民傳統活動領域,應該還給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只要不是台灣保育類動植物、不是有可能傷害到遊客(例如對野生動物做的陷阱、捕獸夾),國家應該立法可以允許原住民同胞打獵採集,至於透過國有地土地開發案、土地標售案轉移成私人用地,則應討論是否合乎程序正義,【是否有對價關係、圖利特定的人與團體?】如果來源始自於程序不正義,則【依法】再度收歸國有地。
如何落實原住民的傳統歷史文化,造福原住民的生計發展,才是正途,我身為原住民族不分區立委的代表,會竭心盡力為原住民的正義發聲!
*作者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原住民與教育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