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無預警解散已超過1個月,台北市勞動局介入強制協商後,公司與工會召集了3次協商,最重要3個部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下的60日「預告工資」、資遣費基數認定與工會要求50萬元補償金。預告工資在官方代表的要求下,興航被迫接受,但堅稱是「優於」《勞基法》,後兩者均無共識,一次次的協商會議,興航一再派出無決策力的代表出席,一再稱「要帶回公司決議」,讓工會十分受挫,《風傳媒》專訪興航企業工會副理事長龐閔憶,試圖從這位前線抗爭的工會代表口中,尋找出勞資雙方協商過程的癥結。
《大解法》60日、《勞基法》30日預告期 勞資認定不一
「《大解法》規定60天預告期,我們親自去勞動部請他們解釋這條法律,確實是說60天預告期是需要給薪的,因為我們勞雇關係還存在啊。」距專訪約定的時間,已晚了半小時,龐閔憶直喊抱歉地說,她下午去辦了健保與失業給付,就是因為公司違法《大解法》60日預告通知期,早在12月2日、12日與22日分三批資遣了興航1700多名員工,自然也退保了。
但在龐閔憶的認定中,此時此刻的勞雇關係應該還存在,所以她趕緊去保健保,捍衛應有的權益,「如果它再延續一個月,我還可以求償這個月的健保費。」
興航公司自宣布解散後,一直是以《勞基法》第16條來認定為資遣員工的準則,也就是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於10日前預告;工作滿1年未滿3年,於20日前預告;3年以上者,30日前預告。因此公司得以在11月22日解散後,分別在12月2日、12日與22日就資遣所有的員工,而忽略《大解法》得在資遣前60日預告員工的規定,也就是符合龐閔憶認為的明年1月22日才是解雇日期。
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不適用60日預告期
除非,公司解散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不適用60日預告期限制。公司這樣做不僅可以省下至多一個半月的員工薪資、也可以省掉2017年度的特休假折算成薪資的費用,看起來十分「划算」。
官派主席斥「挑釁法律」 興航代表:那你罰錢啊
「其實他在談判桌上,說復興航空是解散是屬於突發事件,這件事他從來沒有提過,我是在媒體上看到。」說到這個,龐閔憶依舊氣憤,興航公司對於解散適不適用《大解法》的60日預告期,其實是「放棄解釋」,在第二次會議,官派主席就曾批公司代表,「你擺明是在挑釁法律,我跟你說60日預告期,你偏偏在12月22要把所有員工資遣,你現在坐在談判桌上,我又是律師,你是不是在挑戰中華民國的《勞基法》?你現在是要逼我說去做一個復興航空特殊條款嗎?意思是公司真的要玩那麼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