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央社108年12月10日報導,有關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C1/D1(東半街廓)土地開發案(雙子星案),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已經通知原次優申請人藍天宏匯團隊,將於108年12月17日舉行簽約儀式。然而本案爭議,至此並非了局,其間有關國家安全及依法行政之爭議,對於我國投資環境之發展,將留下極為深遠之負面影響。
本案次優申請人之所以得以遞補議約,主要原因在於原最優申請人南海馬頓團隊為外國人投資身分,須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設立專案公司之投資申請,經原處分機關准予投資設立公司後,始得以該新專案公司與臺北市政府簽訂C1/D1案之投資契約,南海馬頓團隊於107年1月25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提出「台灣南海公司」之新設公司投資申請,投審會以長達5個月之審理期間(一般審理期間平均應為1個月左右),於108年6月26日以新聞稿方式稱本案「涉及國家安全議題」,及大陸地區政府或人民有經由香港南海公司掌控或影響台灣南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疑慮」,以極為曖昧模糊之影射性、猜測性理由,駁回南海公司之投資申請。因為無法取得該投資申請,臺北市政府嗣後則以該公司逾期申請,視同放棄最優申請人之理由,而宣布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雙雙聯手扼殺南海馬頓團隊耗費巨大努力取得之最優申請人資格。
然而,本案主管機關對於「國家安全」之判斷,實有重大疑慮,姑且不論其中認定事實部分多有誤解(例如僅憑香港南海公司部分經理人具有陸籍身分,即斷言陸人對香港南海公司具有「控制力」),其實南海公司之投資,早已經經濟部藉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該部99年8月18日經審字第09904605070號函釋所列之標準,經過嚴格審查認定後,認定大陸人民對南海公司「並無控制力」,也就是說,「並無陸人與其他投資人因約定而對訴願人有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並無陸人依法令或契約約定而可操控訴願人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可控制操控訴願人之董事會(或約當組織),並無陸人有權超過半數主要成員之情事;可控制操控訴願人南海發展公司之董事會(或約當組織),並無陸人有權主導超過半數投票權之情事;並無陸人對訴願人南海發展公司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控制能力」,但主管機關不知基於何原因,以非法定應認為陸人具控制能力之其他非重要、非法定事由,臆測或指摘陸人對陸人對南海公司仍有掌控或影響力,實屬前後矛斷之判斷結果,且架空前階段之審查程序,乃屬判斷濫用且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至鉅。如此前後矛盾之判斷,再加上模糊不清之危害「國家安全」指控,亦完全無視臺北市政府捷運局早已於臺108年2月26日具體澄清本案並無國安疑慮之認定,其間理由為何,令人玩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