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國營會)在臺東公布編列「回溯補償金」22.5億元,成立基金會,由多數蘭嶼達悟族人組成財團法人,基於自治精神管理、經營;這項基金將用於醫療、照護、急難救助、經濟產業、基礎建設、文化、教育活動及國際交流等事項。另外,每三年再補償2.2億元,直到核廢料遷出蘭嶼,這項補償金將由蘭嶼鄉公所、鄉民代表會尋政府預算程序運用。國營會表示,22.5億元是針對1974年貯存場啟用至1999年間的回溯補償金,為一次性支付,由核能後端營運基金捐助。
這是繼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核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族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及2017年12月2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之後,對於達悟族提出的具體補償。但是日前也有達悟族人前往行政院抗議並召開記者會,要求將22.5億回溯補償金轉為核廢料遷出蘭嶼的基金,並具體要求將核廢料遷出蘭嶼的事項法制化、明訂核廢料遷出蘭嶼的期程。
這是執政黨在選前的利多政策還是總統兌現對於原住民族的道歉與轉型正義?這要由1972年政府以國防工業為由尋覓核廢料貯存場,以及1974年選定蘭嶼為臺電核廢料貯存場開始講起。根據「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1970年代,時任行政院長的蔣經國、孫運璿在未經蘭嶼達悟族人知情予同意下,就核定在島上的龍門規劃、興建核廢料貯存場(根據1975年公文是「國家放射性固體廢料儲存場」)。到了1981年,達悟族人發現進入蘭嶼的不是工廠、而是核廢料貯存場(達悟族人還傳說當時進駐蘭嶼的政府人員說是興建罐頭工廠),於是開始進行長達近40年的抗爭。
2002年12月,蘭嶼族人發動為期7天的抗爭,經濟部長陳瑞隆到島上協調,當時協議成立「蘭嶼核廢料遷場推動委員會」及「蘭嶼總體營造推動小組」,同時由核能後端營運基金支付相關費用。2003年,「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條例」送立法院審議,並於2006年5月由總統公布選址條例,明定經濟部為最終處置場的選址主管機關。2012年7月選址小組公告臺東達仁鄉(南田)、金門縣烏坵鄉(島)兩處為建議候選場址。但是兩地地方政府與居民阻止處置場的公投。後來政府嘗試境外(中國、北韓等)選址,但是環境情勢與國際相關公約的規定,讓境外選址難以進行。2016年7月,臺電因為未能依限於當年三月提出最終處置場址,遭罰一千萬元。
2016年原住民族日,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其中一項就是蘭嶼核廢料。總統指示針對核廢料貯存場設置蘭嶼相關決策經過進行真相調查,並對達悟族人在健康、文化、生活、產業、地理環境、健康等侵害予以補償。由這樣的脈絡來說,政府挹注的基金確實是在補償達悟族人在過去數十年所遭受到的侵害,這是歷史正義的起碼回復。
但是對於核廢料能否在可見的未來遷出蘭嶼?許多專家卻多是持著負面的看法。臺灣在向美國購買核電廠之前,已經簽署核子非擴散條約(NPT-Nonproliferation Treaty),有了這個條約的規範,臺灣就無法將核廢料移到境外處置(現在沒有國家窮到要接受這種萬年的廢棄毒物),也更不能嘗試針對核廢料進行再利用(早年中科院核能所副所長張憲義叛逃到美國,揭露當時臺灣自核廢料提煉鈽,以製造核武的計畫,引起國際側目,也使得臺灣致力於核能的和平用途,否則會遭斷料)(參賀立維2014)。同時,臺灣的幅員、地質與地震帶因素,不僅不是建造核電廠的理想地方,更不是長期(譬如芬蘭營造可放置核廢料10萬年到百萬年的地底空間,但是興建時間就要200年)貯存核廢料的安全位置。
約50平方公里、四面環海的蘭嶼島,當然比起臺灣更不適合放置核廢料!現在臺灣只能坦誠面對過去政策的誤謬,在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依然難解的時候(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國家可以零缺失處置),協助蘭嶼居民營造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如以厚鋼板為內牆、水泥為外牆,建築足以隔離貯存場及鄰近部落、道路、港口等設施的高牆(效果不是全面,至少局部降低影響)、設立更周全的醫療單位(海洋作家夏曼.藍波安遭恙蟲咬致病就得送臺東)、定期為居民健檢、限制貯存場核廢料數量、培育在地人才(如核能科技人才專案培養)並由行政院組成「蘭嶼核廢料遷移前達悟族發展審議委員會」,定期審議、建議島嶼整體發展事項。
有一些人會說,達悟人反核廢料,是爭取經濟利益,不是真的反對核廢料留在蘭嶼。這種汙衊、扭曲族人抗爭本質的言論應該譴責!沒有一個族群為了經濟利益而將會貽害千年萬年、甚至更久的輻射毒物,放置在自己永遠得居住的地方。輻射毒物是我們用電的產物,臺灣政府與國人應以悲憫的心胸看待必須與輻射毒物共處的蘭嶼居民,同時應該認真尋找解決臺灣核廢料最終處置難題的方式。
*作者為鄒族人,現任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教授兼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