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蓋捷運徵民地開發美河市,大法官今作出解釋:違憲

2016-12-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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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資料照,楊子磊攝)

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資料照,楊子磊攝)

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爭議,前年透過監察委員馬以工、林鉅墚及李復甸等人提案聲請釋憲,今(3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宣告政府將捷運徵收地用於聯合開發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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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們認為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之後卻由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16棟大樓賣給私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精神,遂聲請大法官釋憲。李復甸當時認為,北市府以興建捷運的公益性、必要性為由徵地,卻違法計算建蔽率,將土地出售建商興建大樓,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馬以工當時表示,北市府聲稱人工地盤不計入建蔽率,這是極嚴重的適法性疑義,因為人工地盤是捷運設施一部分,而捷運設施建蔽率僅60%,不計建蔽率根本是不合法的解釋。

大法官釋字743號作出統一解釋,認為台北市政府依民國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的《大眾捷運法》第6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興建捷運所需土地,除非一開始在徵地時,就已向地主說明相關聯合開發計畫,否則不能以興建捷運為目的徵地後,再轉作聯合開發,大法官並指出,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除非法律規定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有,否則主管機關不能任意移轉給第三人,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去年作出第732號解釋,徵地三法相關規定違憲不予適用

先前182名美河市原地主指出,1萬9000多坪土地被北市府以蓋捷運為由每坪7萬多元低價徵收,後來卻發現市府跟建商合作蓋商辦、住宅、購物中心共2200戶,原地主認為根本是違憲,提出釋憲聲請。

大法官在去年 9月作出釋字第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土地徵收條例》等「徵地三法」規定,政府可強行徵收捷運「毗鄰地」,卻未明定須符合交通所需用途,為避免政府徵收毗鄰地卻與建商合作蓋屋牟利,因此宣告相關法令「不予適用」。

但當時的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欽說:「大法官並未認定美河市徵地案有無違憲,只針對有爭議的法令作出解釋。」因北市府20多年前並非以「毗鄰地」之名徵收美河市土地,而是以興建捷運機場為由徵地,因此蘇永欽指出「美河市的情況跟大法官認為有問題的法令,其實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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