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沒有發覺,當我們習慣說「兒少從事性交易」,似乎有事前談價、事後付款,你情我願的意涵,2017年1月1日將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個條例將過去《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性交易」正名為「性剝削」,希望透過更名,翻轉社會對兒少保護的觀念。因此從2017年起,你我都不要再使用「雛妓」、「愛慕虛榮的少女賣淫」的字眼,或是使用「把性交易的少女抓去警察局」這樣的說法了。
兒少性剝削是一種性暴力,也是一種權力的控制。目前社會大眾在觀念上,不會把受到性侵害的婦女或是受虐的兒童,抓去警察局;將心比心,也不會把受到性剝削的兒童與少年「抓」去保護機構安置。因此今年一月一日上路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便希望透過更名,翻轉社會大眾對受到性剝削的兒童與少年,長期以來存在的錯誤觀念。
首先,許多被性剝削的兒少受害人,與成年人相比,存在年齡、身分、經濟條件及社會地位等各方面的權力不對等關係,縱使是自願的,對於十二、十三歲的少女會去「從事對價的性行為」,志願的背後,也是結構的逼迫,許多兒少性剝削受害人,因為家庭功能不足或缺乏功能,導致離家、中輟,或是曾有性侵害、受虐等創傷經驗,或是因人生經驗不足,因逃家輟學,為了求生,被犯罪集團控制或脅迫,導致兒少被害人「自願」「從事」性交易,用性交換金錢、毒品、或是居所。
其次,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規定:「締約國應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因此過去台灣的舊法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利用兒少賣淫的行為」視為兒少「從事」性交易,並不符合公約精神。
舊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對兒少性剝削的受害人,以「行為」,也就是有無從事性交易為安置要件,造成安置的目的是為了行為矯正,也讓安置變成變相處罰;新法,安置性剝削被害人,不再以「之實」或「之虞」為判別安置的標準,而是以兒少需求來決定是否安置或返家,如此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的精神。
這些兒少性剝削的受害者,因為他們是兒童與少年,與成年人一樣,也是權利的主體,有權免於各種形式之性剝削。要保護他們,請政府、檢警單位、媒體與社會大眾,從正名開始。
*作者為台灣展翅協會政策研究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