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2000年因涉嫌侵佔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簡稱央廣)1600多萬元公款被追訴,歷經十四年海外逃亡生活後,於2013年6月追訴時效到期,日前低調回台。
對此,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在臉書發文針對朱婉清案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提出檢討。蘇煥智質疑,朱婉清侵吞公款目前以《刑法》侵占罪罪名提起公訴,應改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追訴,不過其中關鍵即在於朱婉清是否為刑法第10條所稱的「公務員」。
蘇煥智解釋,央廣並非根據一般《民法》財團法人所成立的私法人,而是根據政府特別制定的法律「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所成立的財團法人。蘇煥智認為,依該條例第一條丶第四條有政府指定的「特定公共業務」,與刑法內文規定「依據法律從事公務之人員」相符,得明確判定朱婉清為公務人員。
對此,蘇煥智認為,承辦朱婉清的檢察官顯然誤認央廣是一般依《民法》成立的財團法人,而忽略此電台「依法律從事公務」是根據「特種法律」有「特定任務」而設立的財團法人,以為朱婉清「非公務員」。蘇煥智指出,承辦此案的地檢署以「公益侵占罪」追訴朱婉清顯然方向錯誤,應改以「貪汙治罪條例」進行追訴。
因此,對於朱婉清涉嫌貪污或侵占的追訴權時效是否已到期,蘇煥智持反對態度。他認為,若朱婉清具有公務員資格,必須改以貪污治罪條例追訴,即使適用從新從輕原則,其追訴時效仍為二十年,尚未逾越追訴期。不過,朱婉清案目前仍以侵占罪辦理,雖然此罪追溯期於民國94年從10年改為20年,但因司法機關從新從輕原則,才解釋朱婉清案件追訴時效已過。
蘇煥智強調,目前中央政府依據特別條例設置的財團法人非常多,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丶財團法人國家衞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硏究院設置條例等。蘇煥智說,若這些依特種法律成立的財團法人相關負責人,均被排除於公務員身分外,顯然對於國家公共資源的保障非常不利。蘇煥智痛批,朱婉清侵佔的1600多萬元迄今尚未追回,「官官相護卸怠的情形非常嚴重。」籲法務部及檢察官應繼續追究朱婉清貪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