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新台幣5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上午宣判,依貪汙罪將高志鵬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助理姚糧鈿則被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查出高志鵬曾向國有財產局請託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前國會助理姚糧鈿被控貪污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查出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高志鵬利用立委職權和影響力,干預國有財產局對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租、售決定權,具有「實質影響力」。
判決指出,2006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向中區辦事處申請租用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因申請租用案未如預期順利,找上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糧鈿,希望透過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關說、請託,以順利完成土地承租價購,最後雙方約定一旦業者取得承租權,就給高志鵬第1階段報酬150萬元,若完成價購,再付第2階段報酬850萬元。雙方達成共識後,高志鵬即向當時國有財產局局長郭武博關說,國有財產局研議後,同意將土地出租給東豐閣公司。東豐閣公司於確定承租該用地後,交付200萬元給姚糧鈿,姚挪用其中100萬元償還私人債務,50萬元留做己用,另以政治獻金名義捐贈50萬元,做為高志鵬競選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提名初選之動員費用,並告知高志鵬。
合議庭:高志鵬所為是利用職權圖利,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合議庭認定,高志鵬和姚糧鈿明知承租價購案有違相關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仍利用立委職權、影響力向國有財產局最高首長關說、請託,讓東豐閣公司取得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之租、購權利,再從中獲取金錢利益。高志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
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5年6月、二審被判決無罪、更一審判決時,合議庭採取「實質影響力」說重判7年6月,他不服上訴,更二審仍持「實質影響力」見解,今天判決4年6月,本案還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