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因先天或後疾病,生活自理多有不便,但若涉案犯罪,還是必須入監服刑。根據最新統計,國內6萬3317名受刑人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2674人,比例僅4%,相較多數國家身心障礙者占受刑人比例15~30%,顯然存在不小黑數。在矯正機關已知的身心障礙受刑人中,近3年共計有1046人次在監所違規犯錯,惟最終能因身心障礙身分獲得某個程度的諒解,進而獲得到減輕或中止懲戒者285人次,比例僅27%。
根據2018統計,全國51所監所共計6萬3317名受刑人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只有2674人,其中又以智障、自閉、過動、失智等心智障礙者有1130人最多,其次因神經、肌肉或骨骼病變導致行動不便者也有1042人。另一個驚人的統計是,同一時間,在監服刑者有憂鬱、躁鬱、思覺失調等精神病史的人數更多達2842人,且有逐年快速增加的趨勢,惟其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只是少數。
身心有礙雖非違法犯紀的藉口,但不可否認的是,有時受到先天或後天疾病的影響,他們即使是面對血濃如血的家人,都常會有格格不入的情形。無奈的是,身心障礙者一旦因違法入獄,擁擠、封閉,以及缺乏彈性的監獄生活,往往會造成其身心症狀加劇,進而可能經常與同監舍友齟齬、打架或擾亂秩序,衍然成為各監所的頭痛分子。
根據法務部回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2016~2018年,全台2674名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所內違規受懲累計共1046人次,其中又以身心障礙受刑人有344人、居各監所之冠的台中監獄,期間身心障礙受刑人違規受懲150次最頻繁;其違規事項則包括鬥毆打架83次、擾亂秩序46次、紋身猥褻9次、違抗管教8次、私藏違禁品3次,以及賭博財物1次。
監委:受刑人同樣也受CRPD保障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6條規定,受刑人若有上述違背記律情事,獄方管理人員得予訓試、停止接見1~3次、強制勞動1~5日、停止購物物品、減少勞作金、停止戶外活動1~7日等。惟據監察院調查,在現實情況中,即使身心障礙受刑人可能是因病情變化導致違規,管理人員也常無法或無力分辨,以致於除了前述各項懲罰,身心障礙受刑人有時還會被送獨居監禁、進鎮靜室(泡棉房),甚至被加諸沈重的手鐐、腳鐐等戒具。
身心障礙者違反法律時,多不能無條件完全免除刑責;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所內的違規行為,也不可能被無條件包容與原諒。但監察委員王幼玲強調,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身心障礙者有權要求其所在社會,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無障礙空間,資訊、服務與設施的可及性,以及各項規則的合理調整;而監獄就是社會的縮影,所以,身心障礙受刑人也有權利作同樣的要求,否則,不但可能構成岐視要件,對身陷囹圄的身心障礙者來說,也無疑是一種雙重處罰。
相較之下,有相當比例都是未經鑑定且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精神疾病受刑人,處境往往更為艱難。一名曾在某監所負責行政工作的人員受訪表示,精神病受刑人一旦發病,常有自傷或傷人的疑慮,對獄方來說,最安全或者也可以說是最方便的做法,多半都是將發病受刑人送進地板及四面牆壁全以泡棉包覆的「泡棉房」,然後任其在內嘶吼、叫罵、翻滾…,也常一關就是數月甚至數年。
一位已出獄的更生人阿振(化名)表示,或許有人認為,監獄又不是醫院或復健中心,大家對矯正機構的要求會不會太高了?但他認為,監所的功能原本就不該只有消極的關押,更應涵蓋積極教化,以及協助受刑人服刑期滿後回歸社會,不再重蹈覆轍。在此前提下,監所實有責任對精神病受刑人提供更完整的治療與處遇計劃,否則,服刑期滿回歸社會的精神病更生人,再度觸法回監的機率也只會越來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