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稷專欄:美中科技戰是全球經濟灰犀牛

2020-01-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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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對二十七個關鍵產業外資審查

美國保護關鍵產業技術的修法來自兩個層次,除直接針對技術外流行為進行管制,也必須防範經由投資行為間接導致技術外流的可能。直接管制技術外流的修法,如一八年八月美國國會通過的《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授權商務部建立對美國新興與基礎技術出口與再出口等移轉認定的管制程序,以強化過去依據《出口管制條例》(EAR)避免關鍵技術落入對手。一八年十一月,商務部工業安全局更據此公布生物技術、人工智慧(AI)、先進計算技術與先進材料在內的十四項新興基礎技術的出口管制架構,並徵求公眾意見,以確認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之特定新興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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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防範投資行為間接導致技術外流的法規整備,則是一七年十一月參、眾兩院議員所提出,並合併於《二○一九年度國防授權法》(NDAA 2019),於一八年八月經川普簽署實施的《外人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 》(FIRRMA)。該法強化「外國人投資委員會」(CFIUS)機制,加強對國家安全與風險審查,擴大保護新興關鍵技術及敏感個資等範圍,避免經由投資或併購行為不當流出。審查並擴及關鍵基礎設施併購案,以強化資通訊的資安防護。依據該法,外人投資委員會將針對涉及航空、電信、半導體、電腦等二十七個關鍵產業,擴大對外國企業投資或收購美國相關科技企業做審查。

為保護敏感科技,美國近兩年來積極完成相關法規整備,賦予出口管制與強化外人投資審查機制的法源依據,值得法令規範措施缺乏的台灣做為借鏡。修正《營業秘密法》新增「秘密保持令」以利檢察官偵查,顯然只是防範敏感科技外流的第一步。

*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教授暨金融管理研究所所長,兼任智庫研究與金控公司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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