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觀點:台灣在國際法上地位和二戰後地緣政治的裂解契機

2017-01-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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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世昌與艦上幹部合影, 此照片中大部份人包括英籍大管輪都在甲午戰爭中隨艦戰死(中國軍艦史月刊)
鄧世昌與艦上幹部合影, 此照片中大部份人包括英籍大管輪都在甲午戰爭中隨艦戰死(中國軍艦史月刊)

台灣雖在1945年「光復」,卻仍算是日本領土!?

看到這裡,各位飽讀詩書的看官們一定會提出疑問,就是:1945年10月25日不就是台灣光復,重回祖國懷抱的大日子呀,從這一天起,台灣人又變成堂堂正正的中國人了,為何要說中華民國是代表同盟國來受降和軍事佔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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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社會和歷史課本一定會對於台灣光復大書特書,但大家先來看看之後的發展:在1951年9月8日,日本國、英國、法國以及美國等共49個國家在美國舊金山簽訂《對日和平條約》(以下均稱舊金山和約),在《舊金山和約》的第2條中載明:「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大家有看出來嗎?這時是1951年9月8日耶!台灣不是早被光復重回祖國(中華民國)懷抱了嗎?日本是來哪招?

其實,從《舊金山合約》中的這段文字,就可以清楚知道一點:台灣在1951年9月8日時仍然是日本的領土!否則日本憑什麼可以「放棄」台灣呢?在民法的基礎概念中,一定是所有權人才有可能「拋棄」所有權,只要從這裡去想,就可明白。

但是,當時已經建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整個政府架構都移到台灣的中華民國均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其原因就是:「到底哪一個政府才能代表「中國」實在難以處理,只好先擱下。而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從此一時刻起,日本確定失去了對台灣的主權。

《舊金山和約》:日本失去台灣主權

而中華民國從1945年10月25日起,代表同盟國對台灣實施軍事佔領,但因中國爆發內戰,在1949年6月24日,蔣介石來到台灣,從這時起,中華民國體制就整個搬到台灣來。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失去對台灣的主權,並不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就能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因為日本是「放棄」對台灣之主權,並非「轉讓」予特定國家。而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小時,日本和中華民國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或《中日和約》,下稱《中日和約》),在該和約中的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國政府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所以,在《中日和約》中只是把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主權重新描述了一次,日本一樣沒有表示將台灣主權讓與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政府。在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1952年5月13日)清楚載明:「查金山和約(就是指《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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