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網路收看第二次國際人權專家審查國家人權報告,第三天議程審查,財政部代表得意揚揚,回答國際人權專家賦稅提到,財政部政府對於賦稅人權的保障其實長期以來都不遺餘力…云云。
台灣賦稅有沒有人權,從稅務訴訟大家就可以了解,台北商業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黃士洲曾統計100~102年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只有6.11%,甚至近五年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129件訴訟案件中,人民只有1件勝訴,平均勝訴率僅0.78%!黃士州分析在稅務訴訟上,行政法官沒有獨立的見解,判決抄襲行政機關的答辯,相似度高達99%或100%的大有人在,因此人民才會輸慘慘。所以比較德國財稅法院的40%來說,確實低了不少,筆者以為,財政部的代表實在是關公面前耍大刀,太自不量力了。
國際人權專家審查公政公約第14條時,聽到我國刑事妥速審判法中,對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專家認為8年限制有點久。若要在法律中設限的話,應該設為4~5年。並舉歐洲人權法庭為例,其實已審過好幾千個案件,跟迅速審判相關的案件。判決也都認定時限不應該超過五年,也不應該有不當的遲延。因為審理期限的問題,太長的話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可能會造成當事人死亡或自殺等等。
所以妥速審判法,重大刑案8年內審完,國際人專家都不贊同認為無法保障人權,會侵害人權違反兩公約,如果國際人專家再聽到去年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人竟然可以被追稅長達15年,相信一定更匪夷所思!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曾指出,原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版本有一條款,爭訟超過8年的財稅案件,稅捐機關不能再課稅;但在協商過程,條文中的年限被官方改為15年,且自行政法院撤銷變更判決後起算。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因長時間的訴訟耗盡所有的精神心血,無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無法讓人獲得一個公正的稅務環境。財政部千萬不能自我感覺良好,要好好了解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理念,檢討重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