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連福利制度,一開始也是為了國家的利益,而不是個體的需求。德意志帝國的鐵血宰相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於十九世紀末,率先開辦國家養老金及社會安全福利,但他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國民忠誠,而不是增加國民福祉。你在十八歲為國家打仗、在四十歲願意納稅,是因為希望到七十歲的時候,能獲得國家的照顧。
1776年,除了生命權和自由權以外,美國的開國元勳也把「追求幸福的權利」列為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但請注意,〈美國獨立宣言〉保障的是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不是享有幸福的權利。事實上,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並未要求國家對國民的幸福負起責任,而是要限縮國家的權力。當時是希望讓人民能夠保有私人選擇的權利,不用受到國家監督。如果我覺得自己和約翰結婚、比和瑪麗結婚快樂,住在舊金山比住在鹽湖城幸福,當酒保比當酪農開心,那我就有權利去追求這些幸福,就算我做了錯誤的決定,國家也不該干涉。
但是在過去幾十年間,情況已有改變,有愈來愈多人開始認真看待邊沁的願景。人們愈來愈相信,這些為了強化國家統治基礎而生的巨大系統,其實應該是要為每一位國民的幸福與福祉而服務。不是我們要服務國家,而是國家要服務我們!「追求幸福的權利」原本只是為了約束國家權力,但已經在不知不覺中,演變成「幸福快樂的權利」,彷彿說人類天生有權要求幸福快樂,如果有什麼讓我們不能滿足,就等於違反我們的基本人權,而國家此時就該介入。
在二十世紀,想評估國家是否成功,或許公認的標準在於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per capita GDP)。用這種標準,新加坡每一位公民每年生產的商品和服務,平均總價值為56,000美元,比起每位公民只生產平均總值14,000美元的哥斯大黎加,實在是成功太多。
然而現在的思想家、政治家、甚至經濟學家,都呼籲要用GDH(gross domestic happiness,國內幸福毛額)來補充,甚至應取代GDP。說實在的,人們到底想要什麼?他們不想總是忙著生產,而是想要幸福快樂。生產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能夠為幸福提供物質基礎。但這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一次又一次的調查中,哥斯大黎加人報告的生活滿意度,都遠高於新加坡人。而你是寧願當個生產力高、但不太開心的新加坡人,還是當生產力較低、但心滿意足的哥斯大黎加人?
我們最幸福?
可能就是這樣的邏輯,會推動人類把「幸福快樂」當作二十一世紀的第二主要目標。乍看之下,這項計畫似乎相對比較容易—畢竟饑荒、瘟疫和戰爭正逐漸絕跡,人類正經歷前所未有的和平與繁榮,預期壽命也顯著增加。有了這麼多,人們想必都很幸福快樂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