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立委大選本周末即將登場,為鼓勵青年返鄉投票,以群募方式提供低於市價之車票供青年購買,有賄選的問題嗎?
由於數百萬選民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國會基於政治考量,遲遲不願比照美國或日本,普遍開放提前投票或移轉投票等制度,以至於每逢選前,國道或大眾運輸工具就擠滿人。特定族群往往有特定選舉偏好,不論某些團體、政黨支持者、非政府組織,甚或是樁腳也好,基於方便特定族群投票,包飛機、包大客車、包遊覽車等,贊助各式交通工具或提供便宜車票,以此方式便利選民行使憲法上的投票權。
早年類似行為,最有名是包車載榮民老伯伯去投票。以前,年邁居住榮民之家的某些老榮民,會有人主動在選前「包車」載他們去投票,基於大多老榮民的政治傾向和偏好,方便他們行使投票權,往往對特定政黨有利。過往,方便台商回台的「投票專機」,也是類似情形。近年來,由各大學學生會或青年團體發起的「青年返鄉專車」等等,也是另類方式。不過,地檢署、退輔會、教育部、陸委會等等,如何認定是否屬於賄選而偵查、告發或移送處理呢?其實,法務部多會說,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之,有講等於沒講,最後還是回歸法條要件的具體認定。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司法實務,通常多以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703號解釋內容為依歸,也就是「候選人於投票時以車輛接送選舉人或為備餐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者,自屬違法。」因此,提供低於市價之車票供青年購買,並未為特定候選人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自不符合賄選之要件,自不成罪。
不過,主事者若有與乘車或搭機者,約定要投給誰或不投給誰,這時候可能就會出問題了。司法機關似乎傾向認為,贊助、包車或包機的利益,和期約如何行使投票權間有對價關係,可能該當賄選。所以說,若明示默示支持某候選人、某政黨票,而包車讓選民返鄉,容易被認定是賄選。然而,若為了「推展民主等理念」,讓青年團體、台商團體、榮民團體可行使憲法上投票權,未要求其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的包機、包車,無論免費或贊助或提供便宜車票,依目前實務,難論成立賄選罪。
過去高呼「搶救」、「選情告急」口號,算是基本款。現在喊出「缺你一票,台灣會亡」、「青年不投票,國家沒未來」,可說是進階版。以前是「老人專車」,現在是「青年專車」,時代真是變了!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