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最簡單的定義就是:『人民治理』的政治。民主的希臘文原文為Dēmokratía,拆開來就是demos (人民) kratos (治理) 。如果稍微再進一步解釋:就是源自人民的權力,用來執行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體系。至於人民為何有權力,什麼是人民的利益,那就說不完了。
民主的重點是治理權的獲得,可以採用共識取得,也可以用抽籤輪流,或是用選舉獲得。例如原始社會選擇最具戰鬥力的領袖統領部落,開國軍事領袖常常成為首任首領,都是經過多數人認可,不能說不是民主方式。相對於民主制度最常見的是君主制,一直到18世紀才逐漸採用選舉方式決定部分政治領袖。普選對文盲高達90%以上的社會並不實際,自己名字都寫不全的人如何決定自己或別人的治理方式?也不是全民都具備選舉權,過去常見僅僅男性或有產公民才能選舉。
採用選舉獲得政治權力的只能說選舉人具備『政治民主』。具備政治民主不一定同時享有『社會民主』。例如在大陸新疆的漢人人數比新疆人多,選票不會讓新疆人有權決定他們的生活方式及未來;台灣的原住民也不能選擇不服兵役或多妻的生活形態。美國曾經為了自由州和蓄奴州的利益衝突與矛盾爆發4年南北內戰,採用選舉的政治民主不一定能滿足社會不同族群的社會選擇。當選票式的政治民主不能解決社會民主時,最後的結局可能就是多數人暴政的民主,或是內戰。
台灣的政治民主沿革
日治時代只有在本土的百姓有選舉權,台灣的統治官員由外派,基層行政代表多半由官方指派。雖然台灣人如林獻堂、郭雨新、李萬居…等向日本統治者請願不下15次,日本終究沒有賦予台灣人民與本土百姓同等的平等地位。台灣光復之後1947年台灣人民已經具備選舉權,選出2名國民大會代表、8名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1948年台灣開始選舉鄉鎮和縣市民意代表,後來推廣到省議會、縣市長的選舉。
1949年蔣中正從大陸撤退到台灣,選舉制度形式仍在。但是在威權統治下民代不是地方豪強,就是配合國民黨政權的人士。1977年的「中壢事件」凸顯雖然有選舉之名,選舉結果仍可以被當政者操控矇騙。
即或如此,1949年開始到70年代郭雨新、李萬居、郭國基、吳三連、李源棧、湯慶松、許世賢等台籍人士,仍然可以透過選舉當選省議員及立法委員,後來的立法委員及國大代表的選舉,使若干台灣精英也能當選為地方首長或國會議員。高玉樹在1954及1964年當選台北市長;1969年康寧祥當選台北市議員又在1972年當選立法委員。
台灣的民主運動起初由從大陸遷台的『外省人』開始推動,雷震、殷海光…等人在1949年創立《自由中國》黨外刊物,《台大青年》、《大學雜誌》及《文星》、《台灣政論》刊物也扮演突破一言堂的角色。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立晚報陸續出刊,開啟公共輿論的空間,也開始有民意監督及評論政府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