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冤獄把關 李復甸:生命剝奪就無可回復

2014-03-16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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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判決死刑的陳情案,只要案子在偵辦、審理、判決過程有瑕疵,或有爭議,死刑判決的執行就應該被中止」,監察委員李復甸(左)呼籲鄭性澤案槍下留人。(取自監察院官網)

「面對判決死刑的陳情案,只要案子在偵辦、審理、判決過程有瑕疵,或有爭議,死刑判決的執行就應該被中止」,監察委員李復甸(左)呼籲鄭性澤案槍下留人。(取自監察院官網)

「面對判決死刑的陳情案,只要案子在偵辦、審理、判決過程有瑕疵,或有爭議,死刑判決的執行就應該被中止,不可以有一絲絲勉強,被告的案件就應該有再審的權利,因為,一旦執行槍決,生命被剝奪了,就永無回復的機會,再也無可補救」,監委李復甸語重心長地自況當時受理鄭性澤案申請自動調查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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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說,當時羅秉成律師來陳情時,他一發現此為一判死刑的案子就格外重視,再看到警方確有刑求及現場位置圖,就直認為此案事有蹊蹺,在調閱相關卷證後,發現當年警方辦案蒐證和證據保全並不完備,檢方又草草起訴,根本是一件檢警偵辦過程有嚴重瑕疵的案件。

鄭性澤的義務律師團律師邱顯智也說,一旦判決死刑定讞槍決了,一條生命就沒了,司法機關應該要有承認錯誤的勇氣,該案二審和更二審的三位法官均相同,他們怎麼可能會自承審判有錯,但被告申請再審的意義豈不完全喪失?被告的司法救益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其實,鄭性澤案並不是李復甸為死刑犯請求法務部槍下留人的第一案,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向本屆監察院還陳情多案如下:陸正案中遭認定綁架撕票而判處死刑的邱和順案,以及在后豐大橋命案中遭認定將女友丟下橋而判刑15年的王淇政案。

邱和順案亦是由監委李復甸申請自動調查,20多年過去了,邱和順是看守所中有史以來最「資深」的死刑犯,在國際人權組織的人道遊說了,看守所才准他卸下戴了17年的腳鐐,在李復甸調查報告中,同樣看到警方以刑求方式取得前後矛盾的筆錄,也同樣有法官不負責任的判決,李復甸也在完成調查後,要求法務部槍下留人,向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的機會,但卻遭打了回票,如今,李復甸還在做最後努力,強化新事證,希望在本屆監委卸任前可以為邱和順爭取到再審的機會。

發生在13年前的后豐大橋命案則由監委馬以工、李復甸和余騰芳共同組成調查小組,被告王淇政僅憑一位證人的證詞就草率做出判刑15年的判決,被告王淇政始終否認殺人更不認罪,監委們甚至調閱了案發當時的潮汐、農曆和氣象圖,現場模擬,證明了這起發生發生在2002年12月7日凌晨1時多的命案,正是農曆初四,月亮早在晚間8時許就已落下,凌晨時分根本沒有月光。監委們二度在農曆初四晚間同一時分前往后豐大橋現勘,發現警方所稱目擊王淇政將女友拋下大橋的證人,當年站在后豐大橋下以農曆初四的夜色昏暗的低能見度,及現場流水聲、車輛聲的吵雜現場,證人根本不可能從所在位置看清楚或聽清楚王淇政和女兒在橋上的對話,更不可能目擊王將女友從後方抱住將腳抬高往下丟的場景,因此監委們向亦在完成報告後做出提起非常上訴和再審建議,但台中法院並未給予此案再審的機會。

唯恐這些遭司法機關烏龍辦案所害的冤獄案件,甚至已被判死刑卻仍在搶救中的案件,只因法務部長一時不查,就將執行槍決公文批了,因此每當換了新的法務部長或是有了新的爭議判決案件,人權律師羅秉成就會不厭其煩地寫信給法務部長,為的就是提醒部長,請記得這些仍在槍口下的死囚,只要部長能在腦海中對這些人名留下印象,這些死囚就多一分留下性命的機會。

【相關連結】

監察院調查報告 http://goo.gl/BlCt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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