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時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遭國稅局要求補繳684萬餘元稅額,並罰鍰135萬餘元。林志玲不服並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但打官司遭判敗訴定讞。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但未獲大法官受理。
這起案件源於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與一名審理凱渥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的法官,為其收入算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聲請釋憲,一併了解這2案涉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規定,是否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司法官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3次會議,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然而,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依此解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只能扣除新台幣12萬8000元的法定扣除額,倘若未來修法成功,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扣除必要費用;此外,名模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
大法官另提出,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導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趨不均,惟受制於司法的被動性,僅指出相關機關應通盤檢現行法令有關所得歸類、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等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悉心體察,貫徹租稅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