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總部所使用的「志清大樓」房產位於台北市松江路的黃金地段,此大樓登記在中華民國名下,但卻長期遭到救國團占用。對此,7年前國有財產署打官司索討此國有地。最高法院於10日判決確定,表示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救國團除需還屋,另須按月給付自2011年8月5日起的租金,每月新台幣76萬多元。
由於該棟大樓位處捷運站旁,附近各大金融機構、證券商林立,土地價值不斐,屬北市黃金路段之一。國有財產署主張,政府擁有志清大樓土地將近6成使用權,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與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相當於2087坪的房產,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每月97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根據教育部2000答詢內容、行政院1991年專函,認定志清大樓1979年由救國團與中央社出地,並與榮工合建而成,三方協議依持分比率管理與使用,迄今仍有效,故救國團有合法分管約定的使用權源,認為救國團擁有志清大樓近3成所有權,非無權占有,判國產署敗訴。
但高等法院持不同見解,救國團在1952年成立後,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1969年底時解除雙方隸屬關係,而後教育部將志清大樓無償提供救國團使用,雙方成立借賃契約,因年代久遠,已無法查證當初有無訂立使用期限。
現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志清大樓,若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權利的證明資料,即屬無權佔用,應將大樓返還國產署。救國團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仍維持原判,確定救國團將繳回志清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