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改革覊押夜審,不能只做半套!

2017-02-2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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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關夜間覊押審訊之規範,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4項規定,法院受理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換言之,原則上並未禁止法院於夜間審理羈押案件,僅例外賦予被告拒絕夜間審訊之權利,以致實務上仍常見法官於夜間為羈押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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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覊押夜審,徒法不足以自行

由於法院審酌羈押的決定,往往是在深夜中在開庭,幾已形成實務運作的慣例,此似違悖刑事訴訟法要求禁止夜間訊問的精神,而羈押庭動輒超過十幾個小時,此種夜間冗長的審查程序,顯然與人權保障背道而馳。因此,為免疲勞訊問之虞,司法院擬修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明定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嚴格禁止深夜訊問,此一導正實務運作陋習、保障人權的作法,應值贊同。

然而據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及相關報導,僅提及未來禁止深夜訊問,時間以晚間十一點為限,並無其他更進一步規範及具體措施,此恐衍生出其他問題。

未來如果嚴禁止夜間羈押審訊,在停止審訊期間被告應如何處置?即是一大問題。若是將被告釋放,對於重大案件是否合適?又應有如何相應的保全措施與人力,以防止被告逃匿?倘若將被告留置於審訊機關,是否應安置於適當場所,以避免影響其陳述的任意性?此不僅攸關被告人權,更可能加重司法資源的耗費,如果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恐造成實務運作上的問題,這也可能是法務部反對修法的理由所在。

此外,現行有關禁止夜間訊問之規範,僅針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法官及檢察官則不在禁止之列。未來若修法禁止法官於夜間為羈押審訊,是否應進一步規範禁止檢察官於夜間訊問?否則檢察官豈非成為不受拘束的化外之民。然而與此同時又須考量憲法第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有關24小時內移審及聲請羈押之規定,妥適為相應的配套規範,方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既寓有保障人權之目的,而禁止於夜間訊問被告,又關乎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公正性與正當性,漏夜進行羈押審訊,不僅侵害被告人權,對於參與審訊過程之人,不論是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等,亦極為不人道。因此,修法導正此等陋習,實有其必要。然而若無妥善相應的配套措施與人力,以及進一步規範禁止檢察官夜間偵訊,不僅衍生其他問題,也將使良法美意大打折扣,改革為德不卒!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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