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常見被告為檢方聲押後法官漏夜審訊,直到凌晨才裁定羈押,如此漫長過程不僅讓檢方、律師及被告人仰馬翻,更有侵害被告人權的疑慮。為完備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日前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嚴格禁止覊押審訊於深夜進行,使被告及其辯護人能有效行使防禦權,以保障基本人權。此項修法固可落實保障被告人權,以及刑事訴訟程序之正當性,然而對於刑事偵審實務運作,卻有一定之影響,據聞法務部對此一修法即持保留的態度。
覊押夜審悖離人權保障
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實現國家對於犯罪人之刑罰權,同時落實人權保障。從而刑事訴訟過程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尤其是對於被告的訊問,必須以公正的手段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規範禁止不正訊問之目的,在於維護被告陳述與否之意思決定及活動之自由,即學理上所謂的「任意性」。其中對被告為疲勞訊問,法條明示為不正訊問之一,蓋被告在身心俱疲之情形下,其自由陳述的任意性勢必受到嚴重之影響。
至於以不正訊問方法取得被告陳述之效果,該陳述即不得作為證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6第1項),例如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283刑事判決即謂:「本諸禁止強制取得供述之原則,被告以外之人因受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亦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在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方面,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2項規定,除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之情形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何謂「夜間」?依同條第3項規定,係指日落後日出前。因此,若偵訊在日落前開始,至日落時尚未結束,犯罪嫌疑人得拒絕在日落後繼續進行偵訊。若警方想在日落後繼續偵訊,則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夜間訊問之權利,並取得其明確同意後,始得為之。犯罪嫌疑人倘於夜間被捕到案,警方亦須踐行相同程序,方得為夜間偵訊。
一般而言,夜間是休息的時間,於深夜進行偵訊,通常被告已處於身心俱疲的情況,不僅有違人道,其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非無疑問。為避免警察利用夜間對犯罪嫌疑人疲勞轟炸,故禁止警方進行夜間訊問,而犯罪嫌疑人亦有權利拒絕。至於違反本條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利之陳述,則不得作為證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惟此禁止於夜間訊問之規範,僅針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法官及檢察官則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