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23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為了透過國營事業帶動國內民間投資,產創條例規定「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進行創新研發」。未來國營事業因研發合作或委託研究,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新研發成果歸屬與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國營事業營收投入研發的比率,將由經濟部國營會依據事業屬性訂定適合標準。據了解,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下轄國營事業,未來均適用產創條例。
民進黨政府上台後,為了帶動「五加二」產業創新研發,對諸多法規進行大鬆綁,不僅修改《科技基本法》、《生技新藥發展條例》,行政院今天更通過影響幅度更大的產創條例,除了明文規定政府輔導或協助導入「智慧自動化技術與設備」外,同時也針對《科技基本法》獲配股票提供所得稅緩課的優惠。
境內有限合夥適用「穿透式稅制」
沈榮津表示,本次修法也同意境內有限合夥適用「穿透式稅制」,參考新加坡規定,天使投資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3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可在投資金額50%以內,於持有屆滿2年內作為個人所得稅租稅抵減項目,抵減金額最高可達300萬元。
有限合夥創投為了強化其與境外有限合夥創投競爭力,產創條例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不必要繳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待盈餘分配到股東後,再繳納個人縱所稅,減少「一條牛剝二層皮」的疑慮。
另外,為了促進產學合作、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產創條例也針對企業取得智慧財產權給予租稅抵減。
在人才方面,產創條例明定政府有義務推動產業人才培育,解決學用落差。沈榮津表示,在專業人才的職能界定上,未來將由產業界訂定能力標準鑑定,相關標準將會帶動學校的相關科目教學。
國營事業扮演投資火車頭、研發領頭羊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產創條例為了讓國營事業扮演國內投資的火車頭角色,因此在條例中,也課以國營事業投資研發的責任。沈榮津表示,過去國營事業研發經費編列較民間企業低,沒有扮演領頭羊角色,因此產創條例規定,國營事業營收一定比率應投入投資研發。至於比率多寡,則授權經濟部國營會依據國營事業特性訂定。
沈榮津舉例,國營事業在對於下游周邊產業,具備投資點火的效果,中油目前在推動的3億元鋰電池儲能投資計畫,就能帶動國內電動車電池發展。
沈榮津強調,目前很多國營事業都有設立研究所,具備一定研發能量。舉例來說,台電有電力綜合研究所,台糖有糖業研究所。國營事業投入研發以後,可以帶動周邊產業,例如台電可以帶動電機發電與重電產業,中油石化業則可帶動綠能與循環經濟產業,台糖則可推動沼氣發電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