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4日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均規定,民眾若是超過期限納稅,須額外繳納費用也就是所謂的滯納金,而《遺產及贈與稅法》進一步規定,滯納金也要算利息,認為逾期加徵滯納金合憲,但滯納金又再加徵利息,違反比例原則,即日起失其效力。
這件釋憲案起因江姓民眾一家人,在10年前繼承近1億元遺產,江家人不滿國稅局要課稅2600餘萬元,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而國稅局進一步要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以及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人在認為政府不該重複處罰,而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敗訴也確定後,因此聲請釋憲。
解釋文意旨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
但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大法官認為,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再加徵利息,這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這部分的規定違憲,應立即失效。另外,大法官也指出,有關機關就滯納金的加徵方式,仍應隨時檢討修正。
財政部表示,將檢討現行法令。
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由於立即失效,會立刻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照大法官意旨執行。
另外,由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賦稅署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