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基本上承襲了前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40條之架構,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此規定雖延續法官優遇制度,但是對於選擇優遇的法官,薪俸減少為每月支領俸給總額的三分之二。若法官選擇自願退休,則可依法官法第78條之規定,領取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且同條第二項亦規定:「依前項標準支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若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必須減少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亦即選擇自願退休且支領月退的法官,每月可以領到原來薪俸總額的98%(年資30年800俸點法官,每月薪資含本俸、專業加給與職務加給為18萬1000元,選擇退休可領17萬7380元),但若選擇法官優遇者,只能領取原薪俸總額的66.67%(約12萬673元),而透過此種制度設計,鼓勵法官選擇自願退休。
其次,對於任職15年,年滿70歲之年高法官,過去規定是停止辦案,並得轉為從事研究工作,此次法官法則修改為「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而過去規定滿65歲之法官,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法官法也修改為「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但若「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此變革也讓高齡法官,不管身體適任與否,都無法繼續承審重要案件,實有加速法官新陳代謝,並鼓勵年高法官及早辦理自願退休之正面功能。
法官法的立法雖然因制度設計而引導法官願意辦理「自願退休」,使得法官雖無強制退休之規定,但卻可造成實質有退休年限的事實。不過這種制度設計,只是形式上更換不同名稱,把原有的「法官優遇」制度改為「法官退養」或「優退」制度,但實質上選擇退養者與享優遇者幾乎領取同等俸給。對於國家財政壓力的緩解,以及民眾對退休公務員享有優渥待遇的不平,都沒有真正的化解。尤其近幾年社會對於退休軍公教待遇過於優渥的檢討聲浪四起,追求世代正義的期待更為強烈,已與法官法立法時的社會氛圍大不相同。
當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計算朝向去除各項加給,僅以本俸2倍計算所得替代率並逐年降低(民進黨目前方案是年資35年從所得替代率75%分15年降到60%,年資25年者更從所得替代率60%降到45%),法官若繼續維持98%的高所得替代率(司法院目前計算法官所得替代率仍是根據年資以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計算,由於法官專業加給較高,實遠高於現在民進黨年公教金改革方案以本俸2倍來計算的所得替代率),恐怕很難說服一般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