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官退休制度成為年金改革另一重要觀察點
民進黨已將軍公教年金改革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並希望能完成三讀。民進黨強勢推動軍公教改革固然因為國家財政與年金制度的財務考量,但是國家財政用於其他退養補助者,所在多有,是否均能符合其現在拿來衡量軍公教退休待遇的同樣標準,也頗有疑問。在軍公教之後,民進黨政府是否就此停住?還是有更大範圍的退休年金改革方案?才是我們檢視民進黨政府公平正義標準何在的重要觀察點。
此刻,司法國是會議正在召開,司法官的退休年金也被視為重要的議題,當然其後續發展更檢驗著蔡政府年金改革的核心信念與價值。倘蔡政府年金改革獨漏司法官,或只想輕描淡寫輕輕帶過,恐讓被改革者更感不滿,勢將增添整個年金改革難度。
二、司法官優遇與退休制度之現況與改革困境
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過去實務界均以此為據,嚴格字面解釋,認為法官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而無退休年齡限制。憲法保障法官終身制,是檢討司法官退休制度最根本的難題。
司法院透過民國68年一紙函示,建立了法官優遇之制度。亦即年高體衰法官減少或停止審理案件,仍給予相同薪俸之禮遇,藉以減輕高齡法官負荷,提高法官新陳代謝並維持司法審判品質。民國78年「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將此優遇法制化,其中第40條即規定: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對於法官優遇制度之批評,由來已久。有認為「終身職」不宜望文生義,應解釋為身份之保障;對終身保障之界限,有主張由立法者形成;有認為憲法係指職務終身制而非生理終生制;亦有認為不透過釋憲或修憲解決,法官優遇制度恐因以文害義而被認為違憲;亦有主張以保障終身俸取代終身職者。
2011年7月公布「法官法」,則透過制度誘因的設計,在不違憲的情況下,鼓勵年高體衰法官選擇自願退休,而非享傳統法官優遇。法官法第77條規定: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