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有人要我用一句話來形容房地產市場,我的答案都是:「房地產是社會的縮影」。意思是說,怎樣的社會結構與價值觀,就會有怎樣的房市,以及怎樣的房市政策。這兩年政府放著依法應該執行的社會住宅不做,大力推動毫無法源依據的合宜住宅政策,甚至命名為「合宜」住宅,我相信整個台灣社會都有責任。
合宜住宅出事了。其實,當初政府推出合宜住宅這種政策時,就注定要出事。官商勾結的賄賂事件,算是另外衍生出來的結果;合宜住宅政策內容,本質上就隱藏著玩法濫權與便宜行事的問題,後續應該還有不少待爆發的事件。
就玩法濫權來說,首先的問題是,政府可以制訂合宜住宅政策嗎?合宜住宅最根本的問題是毫無法源依據。雖然我們不敢期待所有的政府作為都要鉅細靡遺於法有據,但是政府把國有土地便宜賣給建商,要他們蓋較便宜房子賣給中簽購屋人這種事,涉及國家財產的特殊處分,將公共資源的利益送給中簽人與建商的政策,怎會不需要法制。行政程序法第6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最早規劃的合宜住宅是機場捷運A7站,民國98年底提出構想,三個月後,99年3月10行政院院會即核定通過。後續的板橋浮州案,則在99年4月由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召開會議裁示:「原則上仍採標售土地方式辦理公告招商興建,其招標方式及資格條件,請參照「機場捷運A7站區平價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辦理。」依據營建署公告文件顯示,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案的興辦依據是:「依『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及100年4月22日院臺建字第1000096231號函核定『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興建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以公開方式標售本標售案基地,並由得標廠商興建合宜住宅。」
捷運A7合宜住宅動工的新聞影片。
當年的國宅有國民住宅條例,近期的社會住宅有住宅法的法源依據,為什麼合宜住宅就不需要法律規範,僅依據「行政院院會核定」真的就算數嗎?
此外,大面積公有土地不得標售本就是政策原則,但是浮洲與A7合宜住宅標案的名稱,卻分別是「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二區土地標售案」與「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
依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公有土地以不出售為原則,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出售:(一)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或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鄰接公有土地可合併建築使用之土地。」國有財產法第53條雖在101年1月修法擴大範圍,但仍明文規定:「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然而,板橋浮州案的基地有6.6公頃(近2萬坪),A7站四塊基地合計9.21公頃(近2.8萬坪),當年行政院這麼不把既定政策原則放在眼裡,以極高的效率大賣公有土地,還發明了「預標售」這種牽強附會的手法。其膽大妄為的程度,並不亞於桃園八德案的明目張膽收賄。監察院是不是該介入調查,讓這件行政機關過度擴權的事情,受到該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