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只要這子女的爸媽之一是「國人」(中華民國國籍),依照國籍法第2條的規定,他-就-是-中華民國國民。也就是說,所有「『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他-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只要中華民國國籍爸爸或媽媽,憑中華民國國籍資格即可入境的時刻,這個「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憑自己的中華民國國籍資格也應該處於同等的入境資格。因為這些人都是陳部長口中所說的「國人優先」的「國人」。
小結來說,依我國《國籍法》所認定的中華民國國籍,在小孩出生時那一刻即已決定,沒有任何父母或小孩的「選擇空間」。
概念上來說,國民是先有「國籍」,才會有「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因為這些文件都只是證明「國籍」資格的文件。沒有這些文件、或這些文件遺失時,仍無礙其「天生具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資格。而不是反過來,先有「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才有「國籍」。所以某些網紅(其中不乏律師)認為,在大陸出生的臺人小孩要先取得身分證才取得臺灣國籍,應屬對國籍法的誤解。
至於那些陳部長口中所謂的「選擇」國籍,是在某些屬地主義為輔或是有計劃接納移民的國家常遇到的情況。在這些國家,外國人欲取得該國國籍,得滿足多個法律條件,如外國人的小孩要在該國出生、多少年的長期穩定居留、居留期間接受幾年的公立教育、或小孩須成年後方得提出申請等等。此類型的國籍取得依我國法之用語即為「歸化取得」。當外國人符合法律條件時,才有要不要取得該國「國籍」的「選擇」。與出生即「天生」取得國籍的類型無關。
以父母一方之身分而給予國民之差別的對待恐有違憲之虞
以同樣來源中國武漢地區的臺商、旅遊臺人這種「爸媽都是臺灣人的臺灣人」,相比「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之「父母之一是陸籍配偶的臺灣人」的二分方式,將後者拒斥於國門之外,使我國國民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遷徙自由受到限制的行政處置,因是以父或母的特定國籍為「嫌疑分類」之差別對待標準,恐已踩進憲法第7條平等權/平等原則保障的範疇。
依目前國內憲法學說對平等權的解釋,此種以嫌疑分類標準(種族、膚色、原出身族裔、國別)對基礎性權利領域(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投票權、生育自由、遷徙自由等)(可參:平等權─司法審查基準,臺大開放課程講義,授課教授:法律系許宗力教授)差別對待的事項,應以較嚴格標準的審查,換言之,除非有非常高的公共利益,否則被憲法解釋機關認定違憲的機率很高。
以這次對抗疫情來說,「我們對抗的是病毒,不是武漢」,只要兩岸沒有完全斷航,真的有攜帶病毒在身上的人(不論其國籍身分為何)都有可能從中國或第三地入境臺灣,如臺灣最近剛出現的死亡案例,即是毫無海外旅遊史的臺灣本地司機。換言之,以禁制特定身分(父或母為陸配)之國民入境為手段,與杜絕病毒踏入國門的目的之間,並沒有高度的正相關。白話說,從武漢回來的臺商爸媽會比武漢回來的臺商小孩比較沒有帶原的可能?
在許多人不分藍綠顏色均呼籲應考量《人權兩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等國際公約揭示之家庭團聚權的同時,這些根本就是臺灣「國人」的國人,從來就不是「外人」,不應該以敵待之。希冀陳時中部長能真正的落實「國人優先」,讓行政院長蘇貞昌的「有臺灣國籍是最好的保障」不是空口白話。
科學家們大都悲觀的預測,新型冠狀病毒將無可避免的席捲全球,只是時間早晚及疫情嚴重與否。值此暴風雨前的寧靜,與中國一海之隔的臺灣堅守至今未爆發疫情,已經享譽國際。但誠如陳時中部長所說,我們對抗的是病毒,不是武漢。值此積極儲備抗疫物資、蓄積大眾心理建設、防疫共識的同時,社會大眾、尤其政府官方,實在不應趁此機會挑撥、加深兩岸仇視對立情緒,尤其對於與自己不同出身背景的「國人」更不應過於簡化、分化,才是「團結」的第一要務。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