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為「危險」、應先依現行法令緊急處理,何需另立專法
致危害公共安全」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並透過民事訴訟、訴請法院命不參與的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產權以進行重建。就法理論,「強制」是一種國家高權,且其行使通常應由居於公法上職務與忠誠關係之公務人員作為其固定職權而承擔之。〈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的強制拆除是由主管機關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出讓是民事法院的強制執行處,概屬此一法理。
把原屬於國家「權力」的都市更新強制執行/排除制度隱藏在私法領域的所有權對抗與糾紛排除,意圖順利「依法」而「借用公權力」以「對他造為有力的干預與強制」(李震山,2013)。
以危險建築來架接〈都更條例〉§36的「代為拆除」
100%同意緩不濟急」,從而凸顯「危險」建築的改建必須立刻能執行。最後,把公權力強制拉去幫「私權多數決」處理強制拆除的法理矛盾模糊化,走回具有高度爭議的〈都更條例〉§36「代為拆除」老路。社民黨的意見中就認為危險建築物有公共安全之急迫性,全體同意「根本緩不濟急」(陳彥驊,2017);更有民間團體在所提版本中直接對危險建築改建訂定「2/3以上同意」的門檻(彭揚凱,2017)、都更顧問業者繼續倡議政府必須以公權力為民間擔任實施者的建築改建案進行強制拆除(丁致成,2017),此為令人擔心而必須提醒的發展。
內政部真正的立法意圖為何?
100%同意的條文,最後獲得將來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時保留有違憲疑慮的§36「代為拆除」的目的?如是,本文要嚴肅說明,「強制拆除」人民所擁有的合法建築是對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的一種高度侵害,除必須有高度公共利益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外,也必須由國家來執行。依〈都市更新條例〉,政府擔任實施者的都更重建本來就沒有同意門檻,為何要這麼大費周章的另立專法,再迂迴回到「多數決強制參與」?恐怕這只有內政部才知道真正的意圖,老不老舊、危險不危險,都只是作為「犧牲打」的假議題吧?
*作者為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